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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违规行为披露:管理层涉及关联交易

IP属地 江苏无锡 编辑:赵马布 头部财经 时间:2024-01-10 13:20:13

近期,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吴立骏透露了一则关于中公教育的虚假陈述案的信息。根据吴立骏的消息,该案的诉讼有效期将于2024年11月30日截止,索赔时效尚未满一年。

雷达财经关注到,中公教育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指出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违法违规。随后,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2年4月27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颁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经过调查,发现中公教育存在多项违法事实,与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曾于2020年2月26日发布了一份临时公告,称董事会同意以自有资金3.83亿元收购陕西冠诚持有的冠诚•九鼎国际1号楼资产,同时声称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然而,相关情况与实际存在明显的不符,涉嫌虚假记载。

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中公教育旗下的北京中公和辽宁中成置地与北京创晟签订了7份各地分校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合同价款总计4.04亿元。其中,2019年的合同价款为1.62亿元,2020年为2.42亿元。

2019年7月和2020年2月,北京中公分别与上海贝丁和吉安理享学签订协议,约定由上述公司为中公教育学员提供教育消费贷款。北京中公在收到教育消费贷款后向上述公司支付服务费,2019年支付3458.8万元,2020年支付2.11亿元。

在2020年1月,中公教育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一项议案,决定由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实业合作开发辽宁未来学习城项目,北京中公投入2亿元建设施工款。协议签署后,于2020年1月17日向辽宁瀚辉转入建设施工款2亿元。

总体而言,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与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高达12.32亿元。其中,2019年和2020年分别为1.96亿元和10.36亿元,分别占中公教育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5%和30.19%。

中公教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行为。

在责任方面,董事石磊涉及控制陕西冠诚等5家关联法人,具体策划、安排5家公司与中公教育之间的关联交易。董事长李永新授权石磊负责中公教育投融资事务,并为其开展全部关联交易事项提供资金支持。尽管董事会审议中提及该交易事项并非关联交易,但却未披露中公教育与陕西冠城的关联关系。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振东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为石磊的关联交易提供资金支持,且默认其利用中公教育人事、财务人员为相关关联方提供便利。财务总监罗雪则知晓其所管理部门财务人员为石磊从事关联交易提供便利。

在信息披露方面,董事会秘书桂红植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然而,在参与审议部分关联交易时,桂红植未尽勤勉尽责的义务。

就中公教育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言,石磊、李永新、王振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罗雪、桂红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了以下决定:一、对中公教育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以400万元罚款;二、对李永新、石磊分别给予警告,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对王振东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四、对


标签: 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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