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新信披办法”)。新信披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上市公司行业经营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并增加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优化了重大事项披露时点。
◎记者 梁银妍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新信披办法”)。新信披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上市公司行业经营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并增加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优化了重大事项披露时点。
证监会表示,信披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资本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注册制全面落地,各方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管实践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次修订对相关规则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系统性。
新信披办法吸收了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的实践经验。
一是强化风险揭示要求。根据新信披办法,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也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二是明确行业经营信息披露要求。新信披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三是明确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四是确立暂缓、豁免披露制度。新信披办法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是规定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同时,新信披办法增加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优化了重大事项披露时点,并完善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开承诺主体范围。
具体而言,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保密风险,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披露时点由“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修改完善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新增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为公开承诺主体。
新信披办法还调整了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编制的监督方式。审计委员会既在董事会决议前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事前把关,同时,审计委员会成员作为董事也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进行事中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