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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实施方案公布

IP属地 北京 编辑:任飞扬 大河财立方 时间:2025-03-28 12:00:11

3月28日消息,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湖南省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实施方案》。其中明确,全面推进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建立“发改牵头管项目、财政牵头管资金、部门牵头管行业、债券额度设上限、项目需求定发行”工作机制,实行“两上两下流程、三方联合审核、四库滚动管理”,构建覆盖“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其中提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四川省10个省份以及雄安新区下放项目审核权限,省级政府审核批准本地区项目清单。

据统计,湖南省为首个公开发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自审自发实施方案的地区。

湖南省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全面推进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建立“发改牵头管项目、财政牵头管资金、部门牵头管行业、债券额度设上限、项目需求定发行”工作机制,实行“两上两下流程、三方联合审核、四库滚动管理”,构建覆盖“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注重从严审核项目,坚持专项债券项目保“真”原则,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把关真实性,实现审“真”项目,定“真”需求,有“真”投入,出“真”效益。注重闭环管理资金,专项债券资金切实用于项目建设,财政部门加强全过程资金监管,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截留和挪用。注重加快使用进度,加快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发行、使用进度,“能快则快、宁早勿晚”。注重压实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对本级所有项目、项目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的主体责任,落实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监管责任,省市县一盘棋推进。注重发挥政策效应,用好用活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资本金范围政策,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等积极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

(一)加强项目谋划布局。各地应结合国家战略部署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当前与长远、偿债能力与资金需求,合理确定专项债券项目重点支持领域和中长期规划布局。聚焦重点领域、重要方向、重大项目,集中财力办大事,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未纳入国办发〔2024〕52号文件提出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以下简称《禁止类项目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纳入国省重大规划、纳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的省市级项目,优先支持新质生产力、战略性前瞻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项目,优先支持前期工作实、投资效率高和资金效益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在建项目。

(三)实行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正面清单”管理。对属于国办发〔2024〕52号文件提出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以下简称《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行业》)、符合用作资本金收益条件的项目,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鼓励各地充分运用专项债券用作资本金政策,对于发挥撬动作用明显的地区在限额分配时予以倾斜,全省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为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30%。

三、优化项目审核机制

(一)依托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四库”滚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和调度。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专项债券项目库,对专项债券资金实行穿透式监管,分设储备库、核准库、发行库、存续库四个子库,动态掌握资金使用、项目运营、专项收入、资产等方面情况。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监测和滚动管理。

(二)建立项目“常态储备、集中申报”机制。在专项债券管理“一上”阶段(申报进入储备库),各级各部门应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专项债券项目库常态化、滚动式开展项目储备工作,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各级各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项目集中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原则上在次年1月底、3月底前进行该年度项目的补充报送,每批次项目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反馈市县。

(三)实行“三方联审”严把项目质量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级项目的审核把关。其中,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审核:①是否落实《禁止类项目清单》要求;②是否落实《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行业》要求;③是否按要求履行项目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完成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④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合理。财政部门重点审核:①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融资平衡方案,其中,对需通过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等方式平衡的项目,是否论证地方政府区域平衡的能力;②是否按要求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③债券资金额度需求是否合理。项目主管部门重点审核:①是否符合行业规划和政策要求;②建设内容、项目有关收益测算等是否合理。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对各级各部门报送项目开展复审,其中,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复审,通过后转省财政厅进一步复审。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复审通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纳入核准库管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四)按“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优化限额分配。在专项债券管理“一下”阶段(债券限额下达),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限额,结合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管理水平和纳入核准库项目资金需求等合理分配专项债券限额,向承担国省重大战略任务、项目已纳入国省重大规划的地区倾斜,向专项债券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效益好的地区倾斜。对于财政实力弱、债务风险高的地区从严控制新增限额。优先支持存量在建项目后续资金需求。对因项目自身条件不足等不能按计划发行的专项债券限额,省财政厅按程序调整到其他亟需地区。

(五)建立存量项目“绿色通道”。对于实施“自审自发”试点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需要发行专项债券的在建项目,在项目总投资和专项债券需求不变的前提下,省级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核、优先发行,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四、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一)加快债券发行节奏。在专项债券管理“二上”阶段(申报进入发行库),市州、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专项债券限额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发行项目审核确认,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省财政厅申报发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终审,原则上5月底前完成全年项目的发行前终审,通过项目纳入发行库管理。其中,财政部门重点审核:①项目融资平衡方案等发行材料是否齐备;②债券发行金额是否超出该地区专项债券限额。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审核:①项目是否已开工或是否办理施工许可;②项目是否由市县人民政府、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承诺。省财政厅统筹把握发行节奏,原则上6月底前完成全年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已发行专项债券的项目纳入存续库管理。

(二)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在专项债券管理“二下”阶段(专项债券转贷市县),省财政厅将发行后的专项债券转贷市县,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债券资金,资金拨付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相衔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分级分类做好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单位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合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资金支付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相衔接,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真实录入支出使用进度。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定期对账,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三)规范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完善专项债券资金监管机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年初预算或作为一般财力使用,不得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或企业补贴,不得擅自挪用于发行项目用途之外的其他项目。

五、强化项目投后管理

(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和项目运营监督。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每年选取部分重大项目专项债券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规模不低于上年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10%,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专项债券限额分配挂钩。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专项债券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要加强对项目实际运营效果的跟踪,并将相关情况作为后续同类项目审核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专项债券动态评估调整机制。专项债券一经发行,不得随意调整建设项目和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用途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专项债券资金下达后,6个月仍未实际支出的,原则上按程序调整用于本地区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12个月仍未实际支出的,原则上由省财政厅收回并分配至其他地区。加强财审联动,将审计结果与财政绩效评价结果统筹运用。

(三)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各地要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产明细台账,分类管理存量项目资产,防范以项目资产抵押融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规范新增项目资产核算,项目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相关单位做好专项债券形成资产管理工作。

六、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一)强化专项债券项目收入归集。项目单位应对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项目收入成本进行专账核算,准确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情况,提高项目建设运营效率,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保障偿债资金来源。项目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

(二)保障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专项债券本息通过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等偿付。对于项目收入未达预期、难以偿还的,各地要通过处置项目资产、合法合规调配本地区其他预算资金予以补充。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未及时足额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责任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扣减相关预算资金等措施偿债。市县未按时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的,省财政厅适时通过资金调度予以扣收。

(三)建立偿债备付金制度。省级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用于后续年度专项债券还本付息。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偿债备付金制度。对收入较好的项目,探索建立专项债券提前偿还机制。

七、强化责任落实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对本级全部专项债券项目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加强本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强项目谋划、加快项目建设、合规使用资金、确保还本付息、切实防范风险,对本级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规性、偿债来源的合理性可行性、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作出承诺。项目单位对本单位专项债券项目承担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储备申报和建设运营,真实测算项目收益水平、合理提出债券资金需求、及时规范使用专项债券资金,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对本单位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规性、偿债来源的合理性可行性、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承诺。

(二)加强联合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发挥在制定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前期工作等方面的作用,做好组织项目储备、督促项目建设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在平衡测算、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等方面的作用,做好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发挥在规划计划、组织实施、行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做好项目铺排、实施推进、运营监管、督促上缴还本付息资金等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专项债券的审计监督,将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情况作为专项审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项目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按规定及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专项债务情况。

(三)严肃问责追责。对监管中发现的专项债券资金闲置和违规使用等问题,各地要建立问题台账逐笔整改,坚决遏制违规使用,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对专项债券资金闲置、违规使用的地区,采取暂停发行、扣减限额、约谈等方式严肃处理。对存在违规举借债务、虚报项目骗取债券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债券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专项债券管理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编:王时丹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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