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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之杰:曾因科创属性被“否”,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又未通过,毛利率却远超同行|IPO观察

IP属地 北京 编辑:沈如风 钛媒体APP 时间:2025-03-27 23:02:26

3月28日,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之杰”)将主板IPO上会,欲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

注意到,华之杰的业绩主要来自前五大客户,这些客户每年至少贡献6成的收入,特别要说明的是,华之杰的前五大客户几乎都是公司的竞争对手。毛利率方面,华之杰曾因科创属性被“否”,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未通过,研发费用率低,但毛利率却能始终远高于同行均值。

竞争对手霸占着大客户头衔

华之杰是一家致力于为电动工具、消费电子等领域产品提供智能、安全、精密的关键功能零部件的供应商。公司主要从事电动工具、消费电子等领域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主要产品包括电动工具的智能开关、智能控制器、无刷电机及精密结构件等,以及消费电子的精密结构件、开关等。

2022年-2024年(下称“报告期”),华之杰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01883.96万元、93710.49万元、123001.58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0070.27万元、12146万元、15350.13万元,营收在波动,净利润持续增长。

注意到,华之杰之所以能实现上述的业绩主要是依赖公司的前五大客户。报告期内,华之杰向前五大客户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8585.17万元、64235.46万元、87056.87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7.32%、68.55%、70.78%,客户存在高度集中的现象。

由上表可见,华之杰的前五大客户始终都是由百得集团、TTI集团、东成集团、和而泰、拓邦股份构成。值得一提的是,华之杰主要销售电功工具零部件,而百得集团、TTI集团、博世集团、牧田集团等大型跨国企业占据了全球电动工具主要的市场份额。同时,华之杰在申报稿中披露,公司的同行可比公司分别为和而泰、拓邦股份、山东威达等。这也意味着,除了东成集团之外,其余的前五大客户均是华之杰的竞争对手。这就不禁令人疑惑,为何华之杰会与如此多的竞争对手合作?

更为令人费解的是,2022年-2023年,华之杰的毛利率分别为21.5%、26.46%,和而泰分别为20.15%、19.58%,拓邦股份分别为20.14%、22.31%,也就是说,华之杰的毛利率均高于上述两家公司。

曾因科创板属性被“否”,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未通过

从产品上看,华之杰主要拥有智能开关、智能遥控器、无刷电机等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华之杰上述产品的盈利能力也较强。报告期内,华之杰的毛利率分别为21.5%、26.46%、25.99%,而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值具体情况如下:

可见,2022年和2023年,华之杰的毛利率均远高于同行均值。

令人费解的是,报告期内,华之杰的研发费用率分别为5.03%、5.26%、4.77%,而2022年和2023年,同行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别为5.23%、5.87%。华之杰到底是如何在研发费用率始终低于同行均值的情况下,毛利率却能远超同行均值?

需要说明的是,华之杰曾于2020年提交了科创板IPO申请,随后被监管层要求公司结合研发涉及能力、核心技术水平、关键零部件构成及是否为自产、市场地位及竞争又是等方面进一步论证自身科创属性等,经过多次通过,最终就可科创属性问题,华之杰撤回了科创板上市申请。

同时,根据此次华之杰主板IPO的问询函,公司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未通过,相应当年所得税率从15%增长至25%。这更加令人不解,华之杰的毛利率为何能始终高于同行均值?

更加要说明的是,华之杰的产品还多次存在质量不过关的现象。如,FA031智能开关涉及的具体型号为FA031-15/1WZ-BL025,主要系因开关内部碳膜板碳膜和铜箔之间敷银浆存在极小断开间隙,导致开关残留阻值大使得整机产品存在控制模组误判问题;FA039智能开关涉及的具体型号为FA039-BL001/FA039-BL019,主要系因开 关内部电子油脂在低温状态接近凝固状态,系统设置整机产品需在低温环境按压三次后运行,导致整机产品在低温环境启动方式不便利、不符合客户整机产品需求;FA027智能开关涉及的具体型号为FA027-15/1WEZ-002,主要系因导线碰焊不良存在导线脱落问题,对产品拉力性能存在一定不利影响;SBL4820电机涉及的具体型号为 SBL4820-02,该产品适配于客户的电钻产品,系因盐浴不良导致产品存在偶发性断电现象等。

实控人认定存疑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实控人的认定或许也是华之杰此次主板IPO能否成功上市的关键所在。据悉,华之杰成立于2001年,由香港佳贸、华之杰商务出资设立,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陆亚洲通过颖策商务、超能公司、上海旌方和华之杰商务间接持有华之杰74.51%股份,通过颖策商务、超能公司、上海旌方和华之杰商务合计控制华之杰92.00%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颖策商务、超能公司、上海旌方和华之杰商务分别持有华之杰39.27%、27.47%、15%、10.26%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颖测商务为陆亚洲持股87.27%,陆亚洲女儿陆静宇持股12.73%的有限公司;上海旌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陆亚洲,其持有33.80%份额,陆亚洲母亲沈玉芹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33.80%的份额,陆亚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苏州珠锦持有32.40%的财产份额;华之杰商务为陆亚洲持股66.50%,陆亚洲母亲沈玉芹持股33.50%的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作为陆亚洲的母亲与女儿均是华之杰的间接股东。那么,为何在实控人的认定上未将陆静宇、沈玉芹认定为实控人?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对此,上交所也要求华之杰结合陆静宇、沈玉芹的持股比例及其与实际控制人陆亚洲的关系,说明未认定陆静宇、沈玉芹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针对于上述疑问,华之杰向表示,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及相关问询回复中做了详细披露。(本文首发于钛媒体 APP,作者|邓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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