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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不得为代销产品违规提供担保

IP属地 北京 编辑:朱天宇 蓝鲸财经 时间:2025-03-21 23:02:33

蓝鲸新闻3月21日讯(记者 金磊)3月2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八章54条,对商业银行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代销产品存续期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于合作机构,《办法》中强调商业银行应该严格筛选合作机构,限定了合作机构的范围——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同时,从合作机构的准入要求、退出机制、代销协议的签订程序和内容、关联交易管理、责任归属等方面强化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建立定期对账机制,明确代销资金结算账户,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通过其他账户存放和管理代销结算资金,确保代销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和双方客户交易明细的一致性。

根据《办法》,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构,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其进行审查评估。建立合作机构退出机制,及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者其他不符合持续合作标准的机构实施退出,并平稳有序做好存量产品的客户服务。

《办法》同时强化代销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客群类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等因素,明确代销产品准入标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代销产品的尽职调查和审批制度。商业银行应当对代销产品开展全面的尽职调查,要对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形成独立、客观的准入意见,而不得简单地依据资管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的高低来进行核查核实。

《办法》还规定,在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产品风险收益特征、风险评级变动情况、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督促合作机构履行主动管理责任;督促合作机构按照规定披露代销产品相关信息;持续加强客户服务,客户要求了解代销产品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告知合作机构提供的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合作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近年来,不少消费者有类似经历,去银行存款最后却办理了一款保险产品,各类销售乱象层出不穷。

在销售环节,《办法》中还明确,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例如将代销产品以自营产品的名义进行销售,或者采取虚假、夸大、片面等宣传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为代销产品违规提供直接或者间接、显性或者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者收益保障;通过公共传播媒介,本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和销售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拆分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或者受(收)益权,突破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人数限制,以多人集合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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