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讯(记者 林坚)券商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将迎新规范性文件。记者了解到,中证协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则》,已于近日在业内征求行业意见。管理规则依托行业总结近年来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管理工作经验形成,核心在于明确了券商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展业原则,强化了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精细化管理和风险合规管理。
近年来,券商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快速发展,为推动券商财富管理转型,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和养老金融效能发挥了积极作用。记者曾在2024年8月就《券商债券投顾业务被指泛滥生长,实操、规模、监管、风控等全面求证》中有过报道。据不完全统计,常态化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券商约20家。
券商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是基于券商的投资咨询牌照。从业务本源看,债券投资顾问与股票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类似,是证券投资顾问的品种之一。在实践中,债券投资顾问的需求主要来源于银行理财、信托等资管类机构,其次是中小商业银行管理自营资金的金融市场部门。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市场机构在债券交易中聘用投资顾问,但由于聘用双方对投资顾问服务性质认识不充分,内控和风险管理不到位,导致较大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甚至有未入市主体以投资顾问名义参与债券交易,违法违规隐患突出。
交易商协会要求,投资顾问机构不得损害客户利益,不得引导或安排客户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非市场化发行等违法违规活动。
交易商协会发文。
聚焦此次《管理规则》,就突出自律规则的前瞻性、预防性和可操作性,以专业能力建设为导向,加强对行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的引导支持,激发行业发展活力。《管理规则》共6章45条,分别对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展业原则、业务管理、风险合规管理、人员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核心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展业原则。《管理规则》明确券商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能力胜任条件,要求健全内控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确保组织架构设置、业务发展与合规风控水平、专业能力相匹配。券商及其业务人员从事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忠实客户利益原则,禁止控制操作客户账户或代客操作,旨在要求券商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切实履行信义义务,始终践行金融报国、金融为民的发展理念。
二是加强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精细化管理。《管理规则》明确债券投资顾问人员在宣传推介、协议签署、债券交易询价、提供投资建议及开展客户回访、受理投诉等业务环节应当遵循的行业标准和规范,督促券商优化供给、提高价值创造能力,促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高质量发展。此外,《管理规则》重点强化债券投资顾问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管理要求,明确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界定标准,督促券商树牢防范金融风险的核心目标。
三是强化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合规管理。《管理规则》要求券商将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券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与债券交易、销售、资产管理等业务设置“防火墙”机制。此外,《管理规则》特别加强了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集中度管理、偏离度管理、交易监测和内部检查要求,压实券商主体责任,提升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服务质效。
四是提升债券投资顾问人员的管理水平。《管理规则》明确参与债券交易询价的人员需要取得债券交易市场要求的相关资质,并按照监管规则进行人员公示,加强人员考核管理,增强透明度和市场监督,保障客户知情权、提升客户满意度。《管理规则》列举了宣传推介和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以维持市场秩序,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券商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中证协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业务涉嫌违反监管规则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中证协将按规定移交证监会等有关机构处理。
不得采用收入分成或包干的薪酬激励机制
《管理规则》要求,券商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或二级部门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且不得授权其开展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业务。二级部门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薪酬激励应当纳入部门统一管理,不得采用收入分成或包干的激励机制代替部门管理。
券商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合规展业和客户满意度等,将因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未勤勉、审慎出具投资建议给客户造成重大风险和客户投诉的情形纳入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考核管理,不得将客户超额收益直接作为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
此外,券商推广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或刻意遗漏投资顾问业务风险;
(二)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本金安全,或承诺、暗示投资收益具有保障;
(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品;
(四)直接向服务对象的客户推介其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品;
(五)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券商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提供债券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接受客户资金或资产委托,直接操作客户账户,或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二)以个人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私自接受客户委托,提供债券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四)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建议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五)不得为投资顾问客户提供流动性支持;
(六)为协助客户或第三方规避监管,按照投资顾问客户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指令出具投资建议;
(七)不公平对待客户,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八)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将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管理规则》要求,券商应当将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机制,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资本实力、人力资源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管理规则》显示,券商同时开展债券自营交易、承销、资产管理等与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类型(合称“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相关业务应当分开办理,在办公场所、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严格分离,负责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直接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此外,券商开展债券自营交易、资产管理和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及投资决策的讨论会议应当独立开展,避免信息不当流动。
对集中度、偏离度进行管理,提出25%的限额
券商不得出具投资建议,导致单一投资顾问账户投资于同一债券的金额(按买入成本计算)超过该投资顾问账户规模的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境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同业存单除外。如因债券回售、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中度管理要求被动超限的,券商不得继续出具买入超限标的的投资建议,并应当建议客户合理有序压降超限标的持仓规模。
有业内人士此前向记者强调,券商投顾团队在“账内投顾”提供投资建议的过程中,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投资顾问的建议。
券商为客户提供债券投资建议涉及的交易要素中包括交易价格的,应当关注交易价格与市场公允指标的偏离度,建议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情况,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应当在执行券商内部审批流程时提供合理性证明材料。
(记者 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