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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TB硬盘到手仅有13.8GB 网购商品货不对板找谁维权?

IP属地 北京 编辑:冯璃月 太平洋科技 时间:2025-03-13 18:03:36

在互联网时代,网购已然成为大众生活的一部分。但当网购的商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常面临商家与平台相互推诿的情况。究竟该向商家还是电商平台维权?近期,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参考。

消费者此前通过某电商平台推送,以 99 元价格购入一款标称容量高达 128TB 的移动硬盘,价格很是划算。果然在收到货后发现硬盘实际容量仅 13.8GB,与标称容量相差巨大。消费者多次联系电商平台反馈质量问题,平台客服虽称 “加急处理”,但在等待过程中,该店铺所有商品已全部下架。

二、消费者状告平台,法院追加商家为被告

气愤之下,消费者将电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9000 余元。电商平台则辩称,自身只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当事方,也不是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担责。而且平台已审核商家入驻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了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履行了法定披露义务,无任何过错。

法院审理发现,消费者遗漏了必要诉讼主体,遂依职权追加硬盘销售商铺经营者为被告。考虑到消费者年龄较大且患有基础疾病,为减少其诉累,法官向被告释明,若移动硬盘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并构成欺诈,需承担 “退一赔三” 赔偿责任,同时负担鉴定费用。被告当即表示愿意按 “退一赔三” 标准赔偿,且无需消费者退回硬盘,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三、网购商品有缺陷或货不对板,哪些情况可向平台追责?

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分为自营与非自营。本案属于非自营模式,即网络购物平台提供销售平台给商家,平台收取一定使用费,这种情况下平台并非合同相对方,若履行了审查与披露义务,无需向消费者担责。那么,消费者在哪些情况下可向电商平台追责呢?

未履行审查及信息披露义务:非自营商品出问题时,若电商平台无法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向平台要求赔偿。

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平台自营产品:电商平台若做出误导行为,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商品是平台自营,如商品销售页面标注 “自营”、商品实物或发票等交易单据标注平台信息,消费者可要求平台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互联网兴起后,网络环境成为新型公共场所,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若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服务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需与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部分网购平台对产品做出 “无忧购”“正品保障” 等承诺,若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消费者可向平台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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