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是长三角的重要城市之一,也是国内竞业限制执行的最为严格的省份之一。江苏的支柱产业主要有电子信息、制造装备、冶金、化工等产业。同时在高科技研发方面,有中兴通讯、华为南京研究所、中科院微电子、追觅科技、思必驰等系列代表企业。正是因为,江苏有如此多研发型高科技企业,则意味着江苏有着特别多的研发人才。正所谓,哪里有研发型人才,哪里就有竞业限制。
据调查了解,苏南地区,包括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这五个地区70%的研发型企业会跟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且执行较为严格。苏北地区,包括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等区域相对是较为传统的工业制造基本,大约40%的制造研发型企业会跟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然后,苏中地区,包括南通,泰州、扬州等城市主要以医药及船舶产业为主,对于竞业限制这块执行的并不严格。
那么,在江苏这个区域,如果违反竞业限制要赔多少钱,江苏的企业在拟定竞业限制协议时的违约金又是如何约定的,而江苏区域的法院又会如何来评定这个标准。今天我们来分析分析。
据了解,江苏大多数研发型企业都会跟核心人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而且,江苏的企业大多比较较真,会对离职后员工的就业状态进行跟进,会定期的要求员工提供社保、公积金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会对重点及有疑点的员工进一步的排查。如果一旦发现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70%的江苏企业会选择起诉员工,要求员工退回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要求员工赔偿违约金。23%的江苏企业会选择跟员工和解、或谈判,最终来解决双方纠纷,达到企业的诉求。最后7%的企业可会能选择就此了事,静默处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每个月不再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
绝大多数江苏企业在执行竞业限制违约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按照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基数约定
有30%的企业,会在双方竞业限制协议里以双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做为违约金的基数。根据查阅200份竞业限制协议统计发现:企业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员工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额的5-10倍。假设员工每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一万元,截止双方官司判决之日,员工一共领取了10个月,即10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员工的违约金是50-100万。然而,很多企业认为,这种约定不具有惩罚性,会导致员工用低成本违约。于是,就有了另一种约定方式。
2、双方直接在竞业限制协议里约定固定的金额
大约有60%的江苏企业会在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里约定一个固定的金额作为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根据查调近300份竞业限制协议后统计发现,目前约定的普遍金额是100-500万元。假设,员工离职后每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为1万元/月,员工只领取2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即一共2万元。如果公司发现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起诉后会要求员工赔偿100万元违约金。相对于第一种计算方式,这种约定方式更具有惩罚性。当然,也有很精进的企业,要协议里约定的补偿金动不动500万、1000万,这种是相对比较夸张的。
3、追加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作为违约金
据调查,有10%的企业会追加企业的实际损失或员工违反竞业协议后的违法所得作为竞业限制违约金。但在现实中,这种操作相对比较难,原因是企业很难精准的计算实际损失,也无法证明该损失是因为某一个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以后所产生的。
江苏竞业限制调查公司-江苏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多少-竞业限制调查知识大全
那么,企业是这么约定的,江苏区域的法院最后又是如何判决的呢?经查询判决文书网江苏区域近300份竞业限制纠纷的判决书后分析结果如下:
1、双方有约定的,以合理约定为准
如果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里有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而这个约定又是比较合理的。例如第一种,企业以员工所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基数,要求员工赔偿3-5倍。这种约定,95%的法院是直接支持的。
2、双方有约定,但不合理
即使双方的竞业协议里有约定,但法院认为不合理,而且明显超过员工所承担的范围。90%的法院是不支持的,那么,法院认为合理的标准是什么?通过对判决文书的研究,我们发现,绝大多数法院认为,违约金是需要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一般不超过该员工在原公司年薪的3倍,是比较合适的。
3、追加实际损失
这种情况,依据对300多份判决书的分析后发现:劳动竞业限制协议纠纷里,目前暂未发现法院支持这种诉求。但是侵犯商业机密类的纠纷中,绝大多数法院是支持企业这种诉求。
当然,在现实中,违约金大多还会跟员工的级别、原来的薪酬水平、补偿金的多少、违约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相关。因此具体的金额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但万变不理其中。大致的方向都如上述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