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个人消费者报废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并于2025年1月1日至2月8日期间在三亚市注册登记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个人消费者相应的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6000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4000元。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对个人消费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和报废)2024年7月14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的燃油乘用车(包括2011年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以及两个日期前注册登记的国四排放标准的相应类型乘用车)或2018年5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于2025年1月1日至2月8日期间在三亚市注册登记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凭在三亚市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每转让一辆旧车并购买一辆新车可享受一次补贴”原则,根据购买新车金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给予个人消费者相应的补贴。
转让上述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对价格在
转让上述条件旧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的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对价格在
汽车报废更新消费者
乘用车产权属于个人的消费者,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个人消费者所报废的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报废,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
2.个人消费者注销名下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2月28日之间完成,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
3.个人消费者新购乘用车新车,购买日期应在2025年1月1日至2月8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4.个人消费者新购的乘用车应当于2025年2月28日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国内不限地域)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汽车置换更新消费者
乘用车产权属于个人的消费者,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应当于2024年7月15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的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
2.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的乘用车,转让日期应在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2月8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3.个人消费者新购乘用车新车,购买日期应在2025年1月1日至2月8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4.个人消费者新购的乘用车新车应当于2025年2月28日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国内不限地域)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补贴申请须由个人消费者发起,应于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期间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