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补贴标准和范围
第一条在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
2025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不给予补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第二条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6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申领信息。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证明),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五条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 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六条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4类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可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报废的机动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有关要求。
第七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八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联审后,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同时将资金安排建议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各市(州)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补贴申请情况及资金安排建议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汇总报省财政厅、财政部吉林监管局。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规定,所需资金由央地共同承担。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内需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级承担。超出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及省级配套部分,由市县自行承担。
第十条 省商务厅根据各市(州)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市(州),用于支持市(州)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政策实施期间,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根据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进行补贴,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各市(州)商务局要及时做好本地区汽车以旧换新的调度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各市(州)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中央补贴资金正式下达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市(州)再进行清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市(州)相关部门对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做好汽车报废更新数据统计分析以及补贴资金最终清算、审计与绩效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最终清算。
省财政厅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指导省商务厅科学合理使用以旧换新资金,并配合做好资金清算、监督核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市(州)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市(州)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各市(州)要组织参与汽车报废更新活动的经营主体实施产品销售价格公开承诺。对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打折”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要第一时间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
各市(州)要设立汽车报废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市(州)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五条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各市(州)相关部门要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初审: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