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文峰股份发布公告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显示,作为上诉人的文峰股份仍未取得理想结果,公司因被认定为操纵行为提供帮助,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对于二审判决结果,文峰股份称,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
公告中提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文峰股份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应连带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文峰股份被徐翔、徐长江控制发布相应公告等,在三者之间是否产生相应法律后果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与本案投资者主张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判决文峰股份与徐翔、徐长江承担连带责任正确,但在本案中认定徐翔、徐长江行为损害文峰股份的合法权益、文峰股份向投资者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不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基于上述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和案件诉讼费用负担内容。
此前,2024年9月,文峰股份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约110.26万元;(2)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3)驳回其中两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公布后不久,文峰股份发布公告称,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并改判驳回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而对于本次判决结果,文峰股份表示,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已于2024年计提预计负债。
同时,为维护现有全体股东利益,文峰股份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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