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消息,证监会日期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自然人许淼因操纵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股票,被罚没4.70亿元。
控制47个账户,累计盈利1.57亿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17年6月14日至2021年1月29日,许淼控制使用“周某宏”等47个证券账户,用于交易金陵体育股票。
期间,许淼控制使用账户组,采取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手段影响金陵体育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57亿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及相关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请求不予处罚,证监会:不予支持
在听证过程中,许淼请求不予处罚,并提出申辩意见。许淼称,22个证券账户并非自己控制使用,且部分账户大量交易系他人作出,相关账户的决策主体包括多人;同时,未以不正当手段影响金陵体育交易价量,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或客观行为。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许淼具备交易决策金陵体育的客观条件,其承认且有他人指认许淼负责相关交易决策。许淼通过本人和他人银行账户转入转出保证金,并筹集资金交易股票。此外,交易风格不是认定账户控制关系的必要条件。
许淼所谓部分证券账户并非全程由其控制使用的主张,或者与事实不符,或者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同时,许淼具有操纵金陵体育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许淼自认存在借用证券账户交易金陵体育;他人均指认许淼存在操纵行为;在案证据表明,许淼结识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存在关于控制交易价格的联络记录。
此外,许淼还存在与上市公司人员讨论金陵体育股票情况。
上述证据表明,许淼存在拉抬金陵体育股价的主观故意,有操纵金陵体育的客观行为。
除根据许淼申辩意见扣除相关账户中非许淼决策的交易外,证监会对许淼的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许淼违法所得1.57亿元,并处以3.13亿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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