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不发现金
用消费券代替
这种脑洞大开的操作你能接受吗?
1月4日
吉林长春的一名网友发文吐槽称
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
甚至消费券还存在使用日期、地点的限制
这是怎么一回事?
图源:华商报
“我挣的是人民币,不是消费券”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这些消费券,实际上是企业内部的流通券
当事员工也表示
这些消费券就是以工资名义发放
并非额外的年终福利
其指定的消费场所
其实是该公司老板所经营的另一家商场
这些彩印的消费券面值
有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
还有编印号码
印有“重庆路·活力城Mall”
“大众置业”等字样
图源:华商报
涉事企业2024年12月30日印发的一份员工“消费券”使用细则显示,本次发放的员工“消费券”可用于在重庆路活力城Mall消费,交纳大众物业管理小区物业费,购买大众置业指定房源及车位,并有具体使用的详细细则和咨询电话。本使用细则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调整以即时公告为准。最终解释权归涉事企业所有。
1月5日
记者按照公开的咨询电话多次联系涉事企业
对方回复称“打错了”,此后便无法再接通
随后,记者拨打了
员工“消费券”使用细则上的咨询电话
商场工作人员证实:
即日起可以使用该消费券
但并非所有商家都支持使用
“我们这是个大商场,没有超市,可以使用消费券的商家门口会有告示牌。”工作人员解释称,支持使用消费券的大多是美食和服装类商品,与商场没有合作关系的商家则不支持使用消费券抵扣。“消费券是十足抵用,不找零,需要在使用日期限制内在该商场使用。”
1月5日,记者联系长春市人社局,在工作人员的建议下拨打了12348法律咨询热线,得到答复:“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这样做是不可以的,员工有权拒绝,要求企业正常开工资。”
工作人员还表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联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仲裁部门进行投诉。
这种“小聪明”,属实不聪明
记者梳理发现,拿代金券当真金白银这种“奇葩”事还不止一件。
上个月,郑州一位网友称其工资被折算成了指定商场消费的购物卡,且使用时有诸多限制,“有人拿到了金额高达几十万元的购物卡。但可能会限制每月只能1号当天购物,一次还不能超过指定金额。”此外,据商场工作人员透露,只有与商场合作的商家才支持使用购物卡,具体的商家名单会于每月1日在商场一楼公布。12月3日,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企业行为不合法,员工可以进行投诉。
更有甚者,还在正常按月发工资的流程上玩起了“花样”。2023年,一名求职者称自己在面试江苏一家高科技公司时,被告知工资不是以现金形式发放,而是用积分代替,“每日授予100积分,每3000积分折算为一个整月的工资。”
图源:工人日报
该公司规定,每集满“3000积分”才能折算一个整月工资。而积分兑换现金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达到盈亏平衡后,实现年度盈利即利润为正;二是公司现金流具备相应的积分兑换能力,并对公司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还有不少关于用产品抵扣工资、奖金发放的报道。
法定工资,不容儿戏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明确指出了工资的支付形式应为货币,而非其他形式。
代金券通常是一种预付款凭证,用于在特定商家或场所兑换商品或服务。它并非法定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普遍接受性和流通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以购物卡代替工资
是个一点也不高明的障眼法
劳动者大多知道此举违法
但是身为员工,有份工作不易
现实中
不得不接受这笔相当于已经花出去的钱
消费券存在诸多使用限制
看上去是消费者和商场之间的矛盾
然而实际上还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
薪酬结算问题
归根结底,无论消费券是否划算
都不是企业用它来代替法定工资的理由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如此做派侵犯了劳动者通过货币方式获取报酬的合法权利,且应当按照相关流程和员工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在未经民主程序且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员工工资折换成购物卡,显属违法。
赵良善特别提到,一般来说,代收或回收购物卡并不违法,属于正常交易行为。但是代收或回收购物卡者从事的是一种商事经营行为,应到市监局进行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否则,从事回收业务则属违法行为。
赵良善提醒,企业不能想当然做决定,任意将工资折换成购物卡、加油卡等,严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商场、超市也不能恣意妄为、任性地为购物卡使用设限,无形中吞噬用户的合法权益。员工也要敢于向无良企业、商场及超市的违法行为“说不”,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应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反映,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央视网综合华商报大风新闻、工人日报、锦观新闻、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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