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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能东方会计政策变更,公司不久前被立案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IP属地 北京 编辑:柳晴雪 雷达财经 时间:2025-01-02 12:12:05

雷助吧出品 文|简白 编|深海

2024年12月30日,福能东方发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会计司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对福能东方(含合并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变更原因是2024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编写并发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其中明确了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规定。企业因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不再计入“销售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变化,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将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从“销售费用”项目调整至“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列报。

福能东方称,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新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的规定,公司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比较2024年期初(即2023年度)及最近一期(即2024年1-9月)相关财务数据调整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12月6日,福能东方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公告,公司于该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403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表示,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上市后至2024年12月6日之间买入,并在 2024年12月6日收盘时继续持有福能东方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88)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福能东方实缴资本4038.16万人民币,并已于2023年完成了定向增发,交易金额5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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