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老板的一句“滚”,员工半个月未去上班。在以旷工为由解雇该员工后,员工将单位起诉至法院,最终获赔15.98万元。
价值近16万的一个字
事情起因要追溯到2020年。2012年4月1日,彭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9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其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
2020年5月,因工作会议期间与老板产生争执,被老板要求“滚”,此后半个月,彭某未到公司上班;6月9日,单位通知彭某,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彭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车费报销等,共计18.2万余元。但仲裁结果彭某并不满意,随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经过一审、二审两轮判决后,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万元。
其中,二审最终判决中提出,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9日彭某离开公司期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要求彭某到岗,亦未因彭某不到岗而做出任何处理行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的事情与彭某沟通时,也没有要求其来上班。
结合2020年5月29日彭某与彭某妻子李某至公司向老板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要彭某回去等”的事实,可以认定彭某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劳动系将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为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从5月29日的面谈内容来看,老板也未明确到底要不要彭某上班。这种情形下,彭某未提供劳动系由于公司指令不明,并非其旷工。公司以彭某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
类似案件判决结果如何?
同样类型的事件并不止一起,早前一位在福州某分公司工作了25年的老员工李某,因与上级主管在业务上产生分歧,李某被安排独自在会议室熟悉工作职责和员工手册,期间全程玩手机,未翻阅文件。公司以其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为由,对其作出书面警告处分,并最终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98.2万余元。仲裁支持李某的主张,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李某支付赔偿98.2万元,且二审维持原判。
更早一些的2020年,于广州市华某公司任行政部人力资源课长的员工阿梅,因拒绝调岗至流水线工作被单位因旷工12天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阿梅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她在原岗出勤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阿梅部分仲裁请求,阿梅与华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为此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公司滥用用工自主权,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阿梅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共计16.45万元。
(时浩、综合自九派新闻、劳动法思维、裁判文书网、广州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