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消息,浙江证监局近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建设)因存在财务造假等违法事实,日前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150万元罚款。
成龙建设时任董事、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刘美产,时任董事长方汝腾,时任财务总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项超锦,被予以警告,并分别罚款1450万元、420万元、400万元。
连续4年财务造假,累计虚增营收280亿元
2017年至2019年间,成龙建设发行了“17成龙03”“18成龙01”等多只债券,并先后披露了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但成龙建设财务造假,导致上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浙江证监局指出,2016年至2019年,在成龙建设时任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美产决策并组织下,成龙建设以其广州分公司、温州分公司和福建分公司等三家分公司为主要造假实体,通过虚构客户、虚构项目、伪造合同等虚构轨道交通板块和建设板块相关购销业务,同时在公司财务部账套上增加虚假记账凭证生成虚假财务账套即信息披露的对应账套,实施财务造假。成龙建设将信息披露对应的账套、相关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
上述行为导致成龙建设案涉募集说明书和案涉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至2019年四年间,成龙建设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280.33亿元,扣除虚增业务成本后(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资产减值等其他调整),四年累计虚增利润约30.81亿元。
此外,浙江证监局还指出成龙建设存在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17成龙01”“17成龙03”“18成龙01”和“19成龙01”存续期内,成龙建设未在2020年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未在2021年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并且截至2021年9月22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受理成龙建设破产清算时,成龙建设仍未披露上述报告。
浙江证监局认定,刘美产、方汝腾、项超锦三人分别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刘美产被罚1450万元,申辩称不懂发债、没有指使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成龙建设、刘美产、项超锦三方分别提出申辩。
其中,刘美产的申辩意见中提出,关于成龙建设财务造假,导致披露的相关募集说明书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第一,2019年3月19日之前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已过处罚时效。
第二,即使未过时效,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虚假记载一事发生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2005《证券法》第193条处罚。处罚明显过重,刘美产作为控股股东又被处罚了一次,也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第三,刘美产不懂发债、没有指使。财务造假事项由项超锦指使,与刘美产无关。
另外,关于成龙建设未按期披露有关报告的行为,申辩意见称刘美产从未指使他人不按期披露,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刘美产指使他人不按期披露。
此外,申辩意见中还提到,刘美产因刑事案件被拘留,应当按先刑后行原则,本案应暂停程序,待刑事案件结束后再恢复。
综上,刘美产认为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外,项超锦则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按照旧法处罚。
但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对刘美产、项超锦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150万元罚款;对刘美产给予警告,并处以1450万元罚款;对方汝腾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对项超锦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此外,浙江证监局还决定对刘美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项超锦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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