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助吧出品 文|阑珊 编|深海
2024年11月27日,远兴能源发布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远兴能源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九届十九次董事会、九届十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考虑到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阿拉善塔木素天然碱开发利用项目一期尾款结算、项目二期建设及生产经营周转等资金需求,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拟以自有资金为银根矿业提供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年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不低于公司2024年9月末流动资金贷款平均融资利率,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8个月,上述额度在财务资助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银根矿业其他股东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纳丰投资)、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百川)和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因自身资金原因未能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为此纳丰投资、纳百川和博源工程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同时,纳丰投资和纳百川的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集团)以纳丰投资和纳百川合计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银根矿业其他股东铜陵和生鼎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其审批提供资金额度及担保流程较长等原因,未能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
银根矿业其他股东纳丰投资、纳百川和工程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财务资助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本次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也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已经公司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戴继锋、刘宝龙、宋为兔、孙朝晖、李永忠、纪玉虎回避表决;已经公司九届十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博源集团及其子公司北京中稷弘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远兴能源称公司为银根矿业提供财务资助,旨在解决银根矿业阿拉善塔木素天然碱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所需的部分资金,有利于保障银根矿业阿拉善塔木素天然碱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生产经营运行,从而促进公司的整体长远发展。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使用费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不低于公司2024年9月末流动资金贷款平均融资利率,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持有银根矿业60%的股权,对其财务、生产经营、重要人事安排等拥有充分的控制力。银根矿业部分股东纳丰投资、纳百川和博源工程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同时,纳丰投资和纳百川的控股股东博源集团以纳丰投资和纳百川合计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整体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内,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且不存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除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和其他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况。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为15亿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调整后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11.12%。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11月8日,远兴能源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82024003号),因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参股子公司重大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此,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凡是在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11日买入过,并在2022年4月11日收盘持有远兴能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报名参加免费报名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99)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远兴能源参与招投标项目1302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