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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药监局发声:百雀羚不存在违禁添加

IP属地 北京 编辑:顾青青 蓝鲸财经 时间:2024-11-21 22:40:58

文|未来迹FBeauty

今晨,话题登顶微博热搜。随后百雀羚火速发布回应,说明产品早于新规发布前就调整配方重新备案,不存在违法添加禁用原料的行为。

11月20日晚间,据上海电视台看看新闻官方微博消息,上海市药监局已经明确回复记者:经立案调查,未发现百雀羚存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禁限用原料管理规定的情况。

回应一经发布,该事件舆论也迅速反转。

舆论已经反转

针对该事件,《FBeauty未来迹》捋出一条简单时间线:

11月19日下午17时,一博主 @怼壹怼 在微博发出一张疑似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举报答复书”,内容显示,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关于百雀羚涉嫌添加禁用原料的举报,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决定立案调查。该消息一出即登顶微博热搜,被180多家官媒、自媒体转载,引发全网舆论。

11月20日,百雀羚方迅速做出回应,在微博发布了一份详细情况说明,否认违法添加禁用原料,内容说了4个重点:

1、2021年5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把"圆叶牵牛提取物"列入禁用目录。此前,这款原料一直在可使用化妆品目录内。

2、百雀羚在上述公告发布前就调整了“水净透精华洁面乳"的成分配方,新配方未添加"圆叶牵牛提取物"成分,并重新申请通过备案,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21512009。

3、《公告》发布后,百雀羚没有再生产过任何添加有该原料的产品,不存在违法添加禁用原料的行为。

4、在此前关于该问题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中,相关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均明确认定百雀羚不存在违法添加禁用原料行为。

目前从微博、小红书等社媒平台的舆论反馈来看,百雀羚的火速回应起到了正向危机公关作用,许多消费者认为这是一场“打着时间差的造谣”。

另有消费者对百雀羚的快速反应表示赞赏,认为这是企业负责任的表现,表示将继续支持百雀羚产品。同时,也有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问题表示关注,希望所有化妆品企业都能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早有定论,为何被重复举报?

根据百雀羚针对此事件的回复,《FBeauty未来迹》发现百雀羚之所以会遭到举报,有两个重要原因:

第一,新规颁布既实施,企业反应时间有限。

《FBeauty未来迹》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信息发现,根据《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发布的《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至此我国已明确化妆品禁用原料共1393种,其中就包括“圆叶牵牛提取物”。

该公告表示,自2021年5月26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生产、进口产品配方中使用了《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规定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

但由于该公告在2021年5月26日发布,并从2021年5月26日立即实施,导致很多企业来不及提前反应,市场上的存货来不及收回。而大部分化妆品的保质期都在3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5年。这是导致百雀羚被举报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可以发现百雀羚在2021年已经重新备案“水净透精华洁面乳”,且该备案成分表里已无“圆叶牵牛提取物”,备案产品使用期限为3.5年。

因此,百雀羚此次回应中,关于国家新增禁用原料前就更新了产品配方并重新申请产品备案的说法属实。

而举报人所举证的产品应该属于老产品,且早就已经停止销售。

第二,举报人属重复举报,案件早有定论。

百雀羚在回应中表示,此前该问题已经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且相关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均给出最终结论,明确认定百雀羚不存在违法添加禁用原料的行为,“(2024)京 02行终 1218号行政判决书”已经给出相关诉讼结果。

但据业内人士透露,该博主早于去年就开始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2024年北京行政终审判决书最终认定百雀羚不存在违法添加后,举报人近期又开始在上海对该问题重复举报。

上海司法局曾就“职业打假”现象进行法律规制研究,发现职业打假的行为特性表现为:重复购买、一定的数量(超出日常所需)、救济途径多样;其主体特性多表现为:知情购买、涉诉次数多、集团化和专业化等。并在研究中表示,近年来我国职业打假类案件呈现出几个新动向:

1、职业打假案件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销售流通较快的东部沿海地区。因这些地区商品种类繁多,职业打假人可选择的打假对象空间大。

2、多为同一起诉者就同一种商品多次提起类似诉讼进行要价赔偿,并且他们的购买数量也超过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对购买物品的日常需求,进而再进行恶意诉讼。

3、呈现“试探性起诉”现象,先购买少量存在标签等瑕疵的商品进行诉讼,实际上也是在试探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即看是否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为的不以知假买假而剥夺其维权权利。

4、少部分案件的打假不仅是根据法律规定向商家索赔,其更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打击同行。商家为了打击同行,毁损对方名誉,雇佣职业打假人去同行商家卖场放置过期商品,或者故意掉包打假等假打假行为。《FBeauty未来迹》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如果以“职业打假”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能检索到19454篇文书,其中化妆品相关文书有635篇,尤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相关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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