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经查明,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3月1日,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正大)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金正大集团风险化解工作专班出具《重整投资人关于未来经营的业绩承诺和经营承诺确认函》称,“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第一年,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销售收入不低于80亿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每年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目标增长均不低于5%”。
2022年4月25日,法院裁定批准前述重整计划。2022年4月29日,民营投资基金通过金正大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公告中披露前述内容。
根据金正大披露的年度报告,2022年和2023年,金正大合并范围内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9.82亿元和-9.71亿元,与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2022年4月29日公开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确认函》相关内容相差较大。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相关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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