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江苏省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近日编制了《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28日。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在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其中,无房,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当统筹考虑企业集中、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等因素,避免闲置空置和资源浪费,促进职住平衡。
鼓励利用地铁、公交场站等地块、上盖物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纳入三种方式:
新建是指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是指利用闲置、低效利用的各类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存量纳入是指将符合条件的存量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满足安全环保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附:苏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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