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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时,女方要求戴套,男子拒绝,是否构成强奸罪?

IP属地 北京 编辑:胡颖 中关村在线 时间:2024-11-13 16:24:43

“我不服,明明是嫖娼,怎么就成了强奸,我是没有按她要求戴套,可我付钱了,凭什么判我强奸。”面对珊珊的指控,谢强觉得自己有天大的冤屈,明明是嫖娼,怎么稀里糊涂就被判了强奸。

一、案例回顾

谢强初中毕业后上的中专,上到一半就选择退学,在家里闲了几年后在父母的资助下开了家小吃店,临近学校,生意很好,也赚了不少钱。

他长得不高,也许是因为太过操劳,人就显得老些,正因如此,相亲黄了很多次,要不嫌他长得太其貌不扬,要不嫌弃他没文化只是个小摊贩。

直到29岁时,家里人给他介绍了妻子于莉,于莉跟谢强的情况差不多,高中毕业,毕业后直接进了厂子,白班夜班换着倒,为了多赚点钱不断加班,几乎没有什么娱乐的时间。

两个人第一次见面时,于莉刚上完夜班,她没化妆顶着黑眼圈,看起来也没精神头,即便如此,还是掩盖不了她的漂亮。

谢强一眼看上了她,而于莉也因为家里催婚,所以想找个条件差不多的,性格比较好地嫁出去就完了,谢强也算是个不错的选择。

两个人约会了几次,可每到中午或者晚上,谢强都会赶紧赶到店里去,因为那个时候生意最好,如果不开门,一条要少赚不少钱。

在别人眼里,这可能有些离谱,甚至不可理喻,可在于莉的眼中,这显得谢强很靠谱,毕竟她觉得赚钱不积极,脑子有毛病

很快,两人正式确定关系,然后就是订婚结婚,之后,于莉给谢强生下了一个儿子。

可天不遂人愿,原本美好的生活说没就没,幸福的家庭说破碎就破碎。

谢强的店出了大事,学生吃了谢强店里的食物,出现了食物中毒,虽然中毒并不严重,经过调查,他也不是主责,但他还是赔了不少钱。

最重要的是,像他这种小店,只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已经判了“死刑”。

谢强的店生意一落千丈,他每个月赚的钱甚至没有于莉工资的一半,更可悲的是,他没有一技之长,更不想跟于莉一样去打工。

从未受到过如此打击的他干脆喝酒度日,每次喝多后,就对于莉拳打脚踢,对儿子也没有好脸色,可一旦酒醒,他就又变成了一个好丈夫、好爸爸。

家里人苦口婆心地开导他,可没有一点作用。

这种情况持续了半年,面对一个随时都有可能发酒疯的丈夫,于莉终于忍受不了,她选择了离婚,而谢强也爽快地答应,并且没有争夺儿子的抚养权。

他比谁都清楚,儿子跟了自己没有好日子。

这年,谢强33岁。

从那之后,谢强更是一蹶不振,干脆待在父母家里,一边听着父母的喊骂,一边啃老。

这天,他出去闲逛时在酒店门口的地上看到了一堆洒落的小卡片,处于好奇捡起来一看,上面印着穿着暴露的女人,还有联系方式。

他没有在意,可回家后小卡片上的内容不断从脑中冒出来,第二天,他故地重游,然后在酒店路边的绿化带里找到了一张没被打扫的小卡片。

当天晚上,他找了一家便宜的旅馆,然后拨打了上面的电话,在电话里聊好价格后,他安心地在房间等人上门。

没多久,女孩珊珊上了门,在进行之前,珊珊告诉他必须戴套,可谢强根本就没准备,酒店的避孕套他看了看价格又认为有点高,所以就不想戴。

可珊珊不愿意了,她非常坚决地告诉谢强,如果不带,那她现在就走人,谢强一听这可不行,于是让她等一会,他下去买。

走在旅馆的走廊上,谢强越想越难受,从出事之后,又是离婚又是啃老,自己实在太憋屈了,现在自己花了钱,难道还要这么憋屈吗。

想到这里,他扭头回了房间,要跟珊珊强行发生关系,珊珊见状也不打算再做这次交易,就要离开。

失去理智的谢强直接重重的一拳打在了珊珊的后背上,她一个趔趄到了门外,可谢强又跟出去,拽着她的头发和胳膊把她拖回了房间,再将她按到了床上。

这个时候,珊珊哪里还敢反抗,只能任由谢强跟自己发生性行为。

事后,谢强心满意足,临走前,还按照谈好的价格,将现金扔到了床上,还多给了三百,他认为,珊珊本来就是为了钱,这样就万无一失了。

可感到委屈、屈辱的珊珊选择了报警,她详细地说了整个事情的发展过程,并从体内提取到了谢强的精液,而后背谢强造成的淤青、以及监控中谢强将珊珊拖回屋的部分也证明了谢强的暴力行为。

面对各种证据,谢强没有狡辩,但他却坚信自己只是嫖娼,并不是强奸。

那谢强到底是不是强奸罪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强奸罪的定义。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受害者是女性、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发生关系。

案例中,谢强使用暴力手段,让珊珊不敢反抗,在违背珊珊意愿的情况下强行发生关系,这已经触犯了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人不禁疑惑,可谢强给钱了,难道这不算是嫖娼吗?

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卖淫、嫖娼行为存在“情节较轻”情节时,处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罚款500元。

这些情节包括下面的几种情况: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谢强的行为明显属于第一种,所以会处五日拘留或500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珊珊虽然谈好了价格并按照要求来到了谢强所在的酒店,可她在看到谢强不准备戴套时,就决定要离开,此时谢某以为的嫖娼卖淫的违法行为已经结束,他后面行为完全属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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