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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消费贷余额超1000亿,借款类裁判文书超8000篇

IP属地 山东临沂 编辑:张马林布 头部财经 时间:2022-03-11 18:05:02

继宁波银行之后,又一家城商行有望拿下消费金融牌照。

3月7日晚间,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京银行)发布了《关于收购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控股权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拟于近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简称“苏宁消费金融”)其他股东持有的合计41%股权,进而获得苏宁消金的控股权。

南京银行在公告中表示,2022年3月4日,该行与法国巴黎银行、苏宁易购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南京银行支付约3.41亿元,受让苏宁易购集团持有的苏宁消费金融36%股权及其附随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法国巴黎银行支付约2.84亿元,受让苏宁易购集团持有的消费金融3%股权及其附随的一切权利和利益。



同日,南京银行与洋河股份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南京银行支付4730万元受让洋河股份持有的苏宁消费金融5%的股权及其附随的一切权利和利益。

本次收购完成后,南京银行跃升为苏宁消费金融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由15%增加至56%,投资金额合计近3.88亿元。法国巴黎银行、先声再康药业分列第二、第三大股东,苏宁易购持股比例降至10%,洋河股份清空离场。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收购尚需经监管机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开甲财经注意到,与宁波银行10.91亿元拿下华融消费金融70%股权相比,南京银行3.88亿元拿下苏宁消费金融41%股权性价比更高,前者1%股权交易价格为1558.57万元,后者1%股权交易价格为949.34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2月8日,先后于2001年、2005年引入国际金融公司和法国巴黎银行入股,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2007年成功上市。截至2021年9月末,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7亿元,资产规模1.7万亿元,目前下辖17家分行,215家营业网点。

南京银行2021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报告期末,持股前五名股东持股情况为:法国巴黎银行(持股13.92%)、紫金投资集团(持股11.92%)、江苏交通控股(持股9.99%)、南京高科(持股9.24%)、幸福人寿(持股4.07%)。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贷款和垫款余额5398.39亿元,占总贷款70.27%;个人贷款余额2283.96亿元,占总贷款余额29.73%。其中,个人贷款又分为信用卡透支70.32亿元,住房抵押贷806.00亿元,消费类贷款1094.04亿元,以及经营性贷款313.60亿元。据此计算,消费类贷款占总贷款14.24%,占个人贷款47.90%。

2021年上半年,南京银行发放贷款和贷款利息收入196.92亿元。其中,公司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127.42亿元(含票据贴现和贸易融资),个人贷款利息收入69.50亿元。据此计算,南京银行个人贷款个人贷款虽只占总贷款余额29.73%,但贡献的利息收入却占发放贷款和贷款总利息收入的35.29%。

不难发现,与公司垫款和垫款相比,个人贷款贡献利息收入的效率更高。为此,南京银行在2021年半年报中提出:“公司加快构建零售住房贷款、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三驾马车”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不过,中诚信国际发布的《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金融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指出:2020 年以来,南京银行在个人贷款方面继续坚持消费金融和住房贷款“双轮并驱”的零售贷款业务定位。

消费贷款方面,该行持续推动消费金融向线上化、平台化和场景定制化转型,一方面优化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机制,持续投放联合贷款;另一方面以“你 好 e 贷”产品作为消费贷款转型发展主攻方向,加快推进自营业务发展,提升数字化精准获客能力和全流程信贷管理能力。

住房贷款方面,该行按照住房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保持业务规模平稳增长,优先投放首次、首套房贷款,重点支持民生改善性住房信贷需求,贷款主要投向一线城市及江苏省内主要城市。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南京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较快,但其面临的违约风险也在逐渐上升。企查查数据显示,南京银行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文书8342篇,信用卡纠纷案件111篇,借款合同纠纷60篇。据此计算,南京银行作为原告借款类裁判文书高达8513篇。

例如,3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

2019年4月22日,被告杨某均向原告南京银行申请借款150000元,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24期),借款日利率0.323‰(折合年利率11.79%),还款方式一次还本,逾期罚息为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截至2021年12月21日(裁判日期),杨某均尚欠南京银行本金150000元。据此计算,杨某均偿还本金比例为0%。

3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金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

2019年11月25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南京银行申请借款52526元,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24期),借款年化利率14.4%,还款方式等额本息,逾期罚息为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截至2021年4月23日(裁判日期),周某尚欠南京银行本金40768.9元。据此计算,周某偿还本金比例不足23%。

同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

2020年7月20日,被告郭某向南京银行申请借款20000元,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48期),借款借款年化利率14.4%,还款方式等额本息,逾期罚息为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截至2021年7月8日(裁判日期),郭某尚欠南京银行本金19057.12元。据此计算,郭某偿还本金比例不足5%。

内容来源: 开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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