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高慷,时任董事、总经理李继宏,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申畅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浩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7312.85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浩丰科技时任董事、总经理李继宏,将案涉资金融通业务引入公司,并负责具体实施,故意隐瞒业务实质。时任董事长高慷,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申畅,未充分关注案涉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实质。
北京证监局认为,浩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李继宏、高慷、申畅是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浩丰科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及《证券法》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实习编辑:陈星冉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