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苏州天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苏州天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合同约定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不一致,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州天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苏州天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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