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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IP属地 北京 编辑:王婷 IT之家 时间:2024-07-26 18:16:37

7 月 26 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 2 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 17 号)同时废止。

《实施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旨在细化《条例》规定,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行政许可要求。按照《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持续提升监管规则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细化支付业务规则。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许可衔接关系,实现平稳过渡。规定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要求,充分保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 三是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此外,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和措施。 四是规定过渡期安排。明确已设立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有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满 12 个月的,按 12 个月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持续做好《条例》和《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督促支付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坚守合规底线,坚持守正创新,推动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官方强调: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细化《条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要求,推动行政许可工作依据充分、流程规范、公开透明。优化变更事项审批程序,提升审批效率。

二是坚持稳中求进。保持监管工作的延续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明确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设置较为充足的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三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统筹发展与安全,结合市场实际,合理适度提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引导其回归本源,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 2 号),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同。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实施细则》将过渡期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此外,个别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调整以满足净资产有关要求,为确保平稳过渡,《实施细则》对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也设置了同等时长的过渡期。

考虑到 17 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和 2025 年 3 月 25 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实施细则》将其过渡期放宽至 12 个月。

在《实施细则》中,官方明确规定申请设立支付机构需提交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材料,需要提供公司股权架构图和控制框架图、实际控制权和控制关系说明材料,且人民银行官网有权公示支付机构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明细,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名单。

此外,公司净资产最低限度按照公司备付金日均余额 5% 计算,从而规避了某些金融机构无底线加杠杆的行为,防止股东利用有限责任逃脱无限债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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