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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综合保税区纳税人“不一般”

IP属地 北京 编辑:刘敏 时间:2024-10-30 16:14:38

(天津海关12360热线)

这里的综合保税区

纳税人“不一般”

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

资格试点 政策解读

我国企业增值税纳税人按照企业选择意愿、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其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综合保税区的制度设计初衷是原料及成品“两头在外”“大进大出”,故财税部门在综合保税区税收制度上对区内企业定位是等同于境外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进口设备及基建物资免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出口货物入区退税、出区进口货物征税、区内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收政策。

政策出台背景

制度设计

● 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明确提出综合保税区要拓展两个市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9号公告),提出将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全面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2022年4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第四十二条提到区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优劣分析

01

有利因素

● 试点企业享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既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也可将获得的发票用于抵扣;

● 享受离境出口退(免)税;

● 允许非保税货物入区,境内区外货物出入区手续更简化。

02

不利因素

● 成为试点企业后,需加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种;

● 每年对监管年限内进口自用设备暂免征收的税款按照内销比例补缴税款;

● 出口货物由入区退税改为实际离境退税,退税时间相对延后;

● 试点企业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只能按照保税货物入区状态缴纳进口税收,并补缴缓税利息。

03

适宜企业类型

●料件成品均有进出口且国内采购比例较大的企业;

●货物内销比例大且进口自用设备金额不大的企业;

●保税料件缴纳税款及缓税利息低于成品缴纳税款的企业。

试点企业税收政策

01

购买以下货物适用的税收政策

● 暂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

● 保税:

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区外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02

销售下列货物适用的税收政策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注:上述货物若含有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 保税: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 适用出口退(免)税:

离境出口的货物;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试点企业监管政策

01

进口自用设备

自用设备:自用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年度暂免进口税收。

其中:内销金额为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外销金额包括离境出口的、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和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金额。

期满自动解除监管,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

02

保税货物

试点企业进出保税货物,应当设立一般纳税人企业专用电子账册。

03

非保税货物

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出区手续。企业自行管理非保税货物,如实记录非保税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并留存三年。

企业如何开展试点

01

综合保税区进行试点备案

综合保税区所在地的省级税务、财政、海关部门,将该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需求、市(地)级政府牵头建立的多方协同推进试点工作机制、税务及海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驻区机构及人员情况等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

02

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企业

区内企业先向综保区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及申请试点,再凭税务部门同意开展试点材料向海关申请。

需满足以下要求:

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

根据会计法及海关要求,设置能够如实记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账簿、报表、单证;

企业对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实施分开管理。

03

试点企业开设专用电子账册

企业对暂免进口税收的自用设备,在金关二期区域系统开设TD设备账册;对保税货物,在金关二期区域系统开设“账册用途”为“一般纳税人”的H账册。

在综保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利于企业减负增效,拓展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破解了制约综保区内企业长期以来的难题,随着政策的推广,将有力推动综保区创新升级,进一步放大招商引资优势,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供稿单位: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塘沽海关

作者:孙永立、李岩、邓泽龙

审核:田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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