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开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前员工潘某某相关劳动争议一审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潘某某返还百度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14800元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859200元。
天眼查App显示,潘某某于2011年4月入职百度,担任高级经理职务,潘某某于2020年4月自行辞职,离职时被明确告知应当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及竞业范围,百度亦向潘某某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发现潘某某私自就职于与百度存在竞争关系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百度为此索赔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2888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214800元,违反保密义务赔偿金50000元。
潘某某辩称《劳动合同书》、《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约定竞业限制主体过多,限制了其择业自由。潘某某离职后入职北京万泽缘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中视频的拍摄未经拍摄者许可,拍摄视频侵犯被拍摄者隐私,视频来源非法,故无需履行保密义务和承担赔偿金。
百度公司称潘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系其为规避竞业限制所签订的,其真实就业情况及入职单位不在万泽缘公司,劳动合同显示潘某某月工资75000元,万泽缘公司现已经营异常,无法承担潘某某高额的月工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潘某某离职后与百度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应自觉全面履行。潘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至8月7日期间多次将车辆停放于字节跳动公司办公区地库,多次在工作日期间出入字节跳动公司,潘某某虽称出入原因为是拜访朋友,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潘某某应当依约向百度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据此一审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