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阿里巴巴集团公告称,已就此前公开披露过的推定股东集体诉讼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支付4.33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0.8亿元)。僵持四年,阿里为何选择签订“澶渊之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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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可乐
审稿|云马
一、若不和解阿里或赔800亿人民币
10月26日,阿里巴巴集团发布公告,同意支付4.335亿美元(约合30.87亿元人民币)了结一宗合并股东集体诉讼。阿里巴巴表示,与部分现任及前任高管与董事已达成一项和解协议,以解决先前在公开档案中披露的股东集体诉讼案件。目前,和解协议已提交给曼哈顿联邦法院,尚待法院批准。
不过,阿里巴巴在公告中明确表态,此番和解并不意味着公司承认或认可诉讼中提出的任何指控具有合理性。公司坚决否认所有关于过错、责任、不当行为或损害的指控,选择和解仅仅是出于避免进一步诉讼成本及可能带来的业务干扰的考量。该和解协议涵盖了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持有阿里巴巴美股的投资者。
(注:图片采集自网络)
2020年11月,由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发起反垄断调查,部分美国投资者对阿里巴巴发起的集体诉讼,指控阿里巴巴违反了联邦证券法,诉讼核心在于投资者指控阿里巴巴对其垄断行为和蚂蚁集团IPO作出了重大失实陈述,导致阿里巴巴股价被人为夸大。
2020年7月20日,蚂蚁集团宣布在上海和香港证券交易所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定价为345亿美元,创历史最大规模。然而,到了2020年11月3日,由于未能满足上市资格和披露要求,蚂蚁集团的IPO被暂停,导致阿里巴巴股价下跌8%,至每股285.57美元。原告认为,由于阿里巴巴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他们在购买阿里巴巴美国存托股票(ADS)时遭受了经济损失。
如果阿里巴巴不提出和解,一旦集体诉讼成功,那么本案可能面临最大的赔偿金额达到112.29亿美元(约为799.9亿元人民币)。如今,和解金额4.335亿美元,只占最大赔偿金额的3.86%。且也有不少商家表示,“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赔付金流向海外,或许会影响商家尤其是中小商家对阿里的信心。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称,阿里巴巴同意和解是一个务实且策略性的决定。从商业和法律角度来看,长期的法律诉讼不仅可能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还可能对公司的形象和运营造成不利影响。通过和解,阿里巴巴能够迅速解决这一纠纷,避免进一步的法律成本和潜在的负面舆论影响。和解也为公司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环境,使其能够更专注于核心业务的发展和创新。相较于潜在的赔偿金额和长期诉讼的不确定性,这一决定可能更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图为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
无独有偶,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表示,阿里巴巴同意支付4.335亿美元以解决美国投资者发起的集体诉讼,这表明公司可能认为和解是避免长期诉讼成本和潜在更大损失的更优选择。尽管和解金额较大,但与可能的诉讼结果相比,这可能是一个更为经济和实际的解决方案。同时,这也反映了公司希望尽快解决法律纠纷,以便集中精力于业务发展和市场运营。
(图为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美国作为最发达和成熟的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监管和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都很健全。针对上市公司的诉讼,在美国已经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链,背后捆绑着做空机构、律所、股民的多方利益。因此阿里巴巴的和解决定可能对其他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产生示范效应,这些公司在面临类似法律风险时可能会更加倾向于通过和解来解决问题。
“今年二季度,阿里巴巴的净利润为243.9亿元,同比下滑28.77%。值得注意的是,财报中已经显示了一笔金额为31.45亿人民币(4.33亿美元)的股东集体诉讼的计提准备金,这在净利润中占比为12.89%,对2024整个年度的利润率也会有影响。”曹磊补充道。
二、阿里否认多项指控有法律依据
不过在诉讼过程中,2023年,相关法院驳回了原告对阿里巴巴就蚂蚁集团IPO声明的质疑,而将重点放在了阿里巴巴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及失实陈述的指控上。
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正式对阿里巴巴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阿里巴巴自2015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2024年8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宣布阿里巴巴集团完成三年整改。彼时,阿里巴巴方面曾回应媒体称:“对于阿里巴巴而言,这是一个新的发展起点。未来,我们将继续立足创新,坚持合规经营,加大科技投入,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阿里巴巴否认这些指控,很可能是基于其内部调查和法律评估的结果。公司可能认为,‘二选一’ 政策是为了提升平台服务质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而非为了垄断市场。因此,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表示,和解并不构成对诉讼中提出的索赔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承认或认定。”李旻律师说道。
董毅智称,阿里巴巴在公告中明确表示,和解并不构成对诉讼中所主张的索赔依据的承认或认定。这种声明是常见的法律策略,旨在保护公司的声誉和法律立场。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否认所有指控,并且这种否认并不影响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因此,阿里巴巴的否认是有法律依据的,它旨在保护公司不受进一步的法律和声誉损害。
三、中概股频遭海外“集体诉讼”
早在2015年1月,阿里巴巴刚在美股挂牌上市不久,阿里巴巴及其高管团队马云、蔡崇信、陆兆禧和武卫四人便遭遇了集体诉讼的困扰。此次诉讼由Christine Asia公司和威廉姆·泰(William Tai)共同发起,并诉至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原告方指控阿里巴巴在2014年上市前,隐瞒了监管机构对其打假能力的警告。阿里巴巴坚决否认了所有指控,并坚称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隐瞒任何重要信息。耗时数年,这场集体诉讼以阿里巴巴支付2.5亿美元(约合17.6亿元人民币)的和解金而告终。对于这一结果,阿里巴巴官方回应称,在事实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再为一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毫无意义。
其实早在2014年,原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B与跨境电商部高级分析师张周平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阿里巴巴若赴美IPO,将面临集体诉讼的风险。因为淘宝上百万卖家,假货很多,很容易被人揪着打。”
曹磊表示,对于中概股而言,集体诉讼已经屡见不鲜。除了阿里,我注意到京东、拼多多、百度、唯品会、新东方、好未来、名创优品、如涵、当当网、聚美优品、瑞幸咖啡、宜人贷、搜房网等中概股都曾遭遇过海外股东的集体诉讼风波。此外,亚马逊、Shopify、Uber、谷歌等国外平台也曾面临集体诉讼。
李旻指出,阿里此次集体诉讼反映了全球科技巨头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的法律挑战和监管压力。随着全球范围内对科技公司的监管愈加严格,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科技公司的合规性和商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集体诉讼不仅是对阿里巴巴的一次法律考验,也是对整个科技行业的一次警示。
(图为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
“和解集体诉讼”作为一种解决法律纠纷的方式,具有其独特的优势。通过和解,双方可以迅速解决争议,避免长期的法律诉讼和潜在的负面影响。同时,和解还可以为双方创造一个互利共赢的局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风险的合理分担。对于阿里巴巴而言,此次和解虽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成本,但也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公司需要在后续的发展中,更加注重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加强内部治理和信息披露,以赢得市场和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同时,公司还需要积极应对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挑战和监管压力,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李旻补充表示。
董毅智分析到,集体诉讼在美国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机制,它允许多个原告联合起来对一个被告提起诉讼,这通常用于处理涉及大量受害者的案件。在阿里巴巴的案例中,集体诉讼可能涉及到广泛的投资者群体,他们可能因为公司的某些行为而遭受损失。而和解集体诉讼是常见的做法,尤其是在面对可能的长期诉讼和高昂成本时。和解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相对快速和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同时也能够为受影响的投资者提供一定的补偿。然而,和解并不意味着被告承认有错,它更多是出于对诉讼成本和时间的考虑。
对于美国投资者来说,阿里巴巴这一和解协议是一个值得庆幸的结果,为他们提供了更为可靠和稳定的投资保障。只是对于国内商家而言,阿里此举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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