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证监局近日发布公告,指出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未按时披露2023年年报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该行为触犯了该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大连证监局据此对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告强调,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若对监管决定持有异议,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的60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复议或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已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将维持有效,不受影响。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市场参与者,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基石。
(综合财中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