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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子公司江苏复星请求裁决艾力斯支付合计约2.55亿元

IP属地 北京 编辑:赵静 大河财立方 时间:2024-10-21 08:00:48

10月20日,复星医药发布关于媒体报道情况说明的公告。

公告显示,2022年5月,复星医药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力斯)签订《独家推广协议》,此后还通过《目标终端客户库补充协议》以及《之补充协议》就相关合作安排进行补充。根据约定,由江苏复星在约定区域的指定医院独家推广艾力斯生产的伏美替尼,艾力斯应当按照江苏复星完成的推广业绩支付推广服务费,推广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023年11月30日,艾力斯向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发出《独家推广协议解除通知函》,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张解除《独家推广协议》。2023年12月8日,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向艾力斯送达《律师函》,要求艾力斯继续履行《独家推广协议》;后经多次协商,艾力斯仍坚持要求解除《独家推广协议》。

公告显示,鉴于艾力斯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过多次催告后拒不纠正违约行为,且多次明确表示不再履行《独家推广协议》,2024年4月24日,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行使解除权,向艾力斯送达《告知函》函告《独家推广协议》于2024年4月24日解除。

因与艾力斯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存在争议,且经多次沟通后未果,2024年6月,复星医药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因《独家推广协议》纠纷,(其中包括)请求裁决艾力斯(被申请人)向江苏复星支付合计2.55亿元(其中包括:拖欠的推广服务费约2694万元、赔偿损失2.26亿元、返还保证金200万元以及支付因争议解决而产生的律师费35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仲裁请求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且有关争议未对公司现阶段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未构成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复星医药表示,关于报道中提及的2015年子公司停产事项、2018年子公司原料药生产相关调查事项,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于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就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影响及后续进展进行了相应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9日晚间,艾力斯发布已收到仲裁通知,申请人江苏复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因“独家推广协议”等协议项下的合同纠纷提起仲裁。申请人请求公司支付推广服务费、律师费以及返还保证金共2929.06万元,同时要求赔偿损失2.26亿元,总额为2.55亿元。公司已于2023年年底计提1880万元用于处理此事。由于涉案仲裁尚未开始,最终会对公司造成的实际影响以仲裁庭裁决或双方谈判协商为准。

艾力斯是一家专注于肿瘤治疗领域的创新药企业,目前已在非小细胞肺癌(NSCLC)靶向药领域构建了优势研发管线。公司核心产品伏美替尼一线治疗适应症与二线治疗适应症均已获得新药上市许可并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自主研发的注射用AST2169脂质体已于2024年3月获得I期临床试验批准,另有多款新药研发项目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

今年上半年,艾力斯实现营业收入15.76亿元,同比增长110.5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6亿元,同比增长214.82%。

责编:刘安琪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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