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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东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正被调查或还遭股民索赔

IP属地 北京 编辑:刘敏 雷达财经 时间:2024-10-15 13:40:10

雷助吧出品 文|简白 编|深海

10月14日,东方集团发布上交所关于对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号)查明的事实,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润澜)为东方集团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融资融券业务违约,东方润澜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于2024年6月21日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减持数量为2306.05万股。

东方润澜未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九条、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东方集团股东东方润澜予以监管警示。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6月21日,东方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此前,2024年6月18日,东方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在关联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16.4亿元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

对此,在股票维权领域深耕多年,曾经代理上百只股票索赔案件胜诉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认为,“东方财务公司”是“东方集团”的“内部银行”,东方集团在“东方财务公司”的“存款”,如果流向控股股东,有可能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股价受存贷危机影响下跌,股民无端遭受损失,可以向上市公司发起索赔以挽回损失。凡是在2024年6月18日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东方集团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 “雷助吧”(雷助码:99)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东方集团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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