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消息,浙江证监局对杭州钧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法定代表人和基金投资经理叶志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经查,杭州钧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由非本机构雇佣人员及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机构进行私募基金推介等行为。
杭州钧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和基金投资经理叶志钧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杭州钧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叶志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实习编辑:陈星冉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