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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

IP属地 北京 编辑:柳晴雪 中部城市生活指南 时间:2024-10-14 18: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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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2011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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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2104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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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3036辆机动车行驶证旧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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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1360辆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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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2151辆机动车旧号牌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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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3325辆机动车号牌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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