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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IP属地 北京 编辑:吴婷 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24-10-12 22:30:34

10月12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15%,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30%。银团中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银行按照本办法开展转让交易的,不得突破前款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指引以来,银团贷款业务稳步发展,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型客户和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但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需要。金融监管总局充分考虑银团市场的实际状况,对指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起草形成办法。办法共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和附则等部分,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导向,丰富了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银行贷款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体现了问题导向、守正创新、统筹兼顾的原则,能够有效推动银行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供给的同时,强化同业合作、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推动银团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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