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沪牌以旧换新的限制条件包括:
报废或转让旧车: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名下沪牌小客车,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为“旧车”申请过本市相关汽车消费补贴。报废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也应当在此时间范围内。
购买新车: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购买日期应当介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且新车需为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
资格审核:个人用户信用状况需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并按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第四条有关要求对购车人进行资格审核,具体包括:
本市户籍居民。
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
新车注册登记: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应当于补贴申请截止日期前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
特定情形:个人用户若已有非营业性小客车或新能源小客车,想通过增购纯电动汽车的方式享受政策,必须先转让或报废现有车辆。若个人用户将名下“非营业性小客车”置换为纯电动汽车,无需委托拍卖或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可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为新能源汽车上牌。
提醒:已申领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相关补贴的,自新车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不得将新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