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0 日消息,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10 月 9 日消息,小潘是重庆市江津区一所高校的在读学生,2024 年 4 月,小潘在一家烧烤店下单,消费金额为 31 元,订单中包含一份 15 元的鱼香肉丝。
收到餐食后,小潘发现菜品内容虽多了两个菜花和一根香肠,但额外的食材几乎占据了整个菜品的大部分位置,鱼香肉丝却没有多少,这与下单时商家展示的图片严重不符。
小潘与烧烤店老板取得联系要求赔偿被拒绝,小潘认为烧烤店构成欺诈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潘收到的鱼香肉丝与商家在平台上展示的照片存在显著差异,且其中混杂占比较大的其他菜品,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对该菜品的认知,故认定该烧烤店存在欺诈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该烧烤店应向小潘支付三倍赔偿,因赔偿金额不足 500 元,故认定为 500 元。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