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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水务信披违法被罚800万元,股民维权正式启动

IP属地 北京 编辑:赵磊 雷达财经 时间:2024-10-09 08:00:22

雷助吧出品 文|肖文竹 编|深海

10月7日,国中水务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及公司股东鹏欣集团于2024年9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经查明,国中水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鹏欣集团、上海春冠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冠物资)、上海宜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睿国际)、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建安)、上海鹏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房地产)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为国中水务实际控制人姜照柏实际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为国中水务的关联方。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国中水务通过与第三方联合成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商业承兑汇票、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与关联方联合成立企业等方式向关联方鹏欣集团、鹏欣建安、春冠物资、宜睿国际、鹏欣房地产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18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1.5亿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31.45%),期末余额4亿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10.94%);2019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3.6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38.88%),期末余额7.6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1.72%);2020年资金占用发生额2亿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5.79%),期末余额7.93亿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2.97%)。国中水务既未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2023年4月,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二、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4日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拟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其中,上海文盛出资11.4亿元持有合资公司60%的股权,国中水务出资7.6亿元持有合资公司40%的股权。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7日向上海文盛支付1.5亿元履约保证金。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未及时披露,迟至2022年5月18日在《关于对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临2022-035)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中水务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合考虑前述资金占用及利息均已归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黑龙江证监局决定:(1)责令国中水务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2)对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3)对丁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4)对尹峻、姜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5)对庄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的罚款;(6)对章韬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7)对张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对此,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凡是在上市后到2024年8月23日之间买入过,并在2024年8月23日收盘时持有国中水务股票的投资者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报名请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99)参与,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国中水务有天眼风险信息705条;涉诉关系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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