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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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决定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给予 三年不接受提交的债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者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的处分。
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 许家印、控股股东中国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 夏海钧给予 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对控股股东中国恒大集团时任财务总监 潘大荣、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兼财务中心总经理 潘翰翎给予公开认定 十年不适合担任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债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 许家印、时任副总裁兼财务中心总经理 潘翰翎、时任总裁柯鹏及 甄立涛、时任总裁助理兼副总裁兼财务中心总经理 钱程、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赵长龙、控股股东中国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 夏海钧、时任财务总监 潘大荣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深交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