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晚间,西安银行公告,陕西证监局对公司出具出具警示函措施。
警示函显示,2020年至2022年,西安银行资产负债表中“金融投资”科目下部分金融资产分类不准确,2023年年报披露已根据合规整改要求完成相关事项整改工作。
西安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西安银行时任董事长郭军、行长梁邦海、负责财务工作的副行长黄长松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西安银行、郭军、梁邦海、黄长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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