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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算是机动车吗?

IP属地 北京 编辑:刘敏 暖风科技说 时间:2024-09-29 17:58:33

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现实中一些商家为了逐利,擅自对电动车进行改装,给城市交通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网友咨询:

超标电动车算是机动车吗?

朱开敏律师解答:

所谓的超标电动车,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电池、电机功率、外形尺寸等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由电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首先必须以动力装置牵引或驱动,还必须符合机动车其他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且必须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现有的机动车国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没有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公众普遍认为超标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人不具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

朱开敏律师补充:

对于汽车、货车等常见车型认定为机动车没有异议,但是对于以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出有关国家标准,达到或者接近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是否属于机动车,争议较大。对犯罪的认识也存在认定不一。实践中,另有观点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行为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应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朱开敏

四川超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律师自1992年7月开启律师工作生涯,在三十多年执业期间,承办过多种民事和刑事及行政案件多起,也担任过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实践经济比较丰富。以“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和优质高效的态度服务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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