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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被美税务部门追征237万美元,如何做好境内外税务合规?

IP属地 北京 编辑:孙雅 刘天永税务合规 时间:2024-09-23 21:04:13

编者按: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跨境电商迎来了蓬勃发展。据经济日报报道,2024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22万亿元,同比增长10.5%,高于同期我国外贸整体增速4.4个百分点;2023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较2018年增长了1.2倍。作为出口新业态之一,跨境电商的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但也面临着诸多税务风险,既要做好出口业务的各税种合规,又要面临不同的税务管辖区域的法律监管,如果未能充分做好合规建设,容易受到税务处理、处罚,轻则面临经济损失,重则存在刑事风险。本文结合近期跨境电商的案例,盘点分析常见税务风险,提出税务合规意见,以飨读者。

一、观察:多家跨境电商受境内、境外税务处罚

(一)案例一:某跨境电商被美国追缴销售税款及罚款共计237万美元

2024年1月11日,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徽股份”)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美国税务部门税款缴款通知书的公告,载明:星徽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子公司STK公司,STK公司主要在亚马逊平台开展业务。美国税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认定,2016年-2021年STK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销售税款的情形,追缴税金及罚金合计2,378,403.18美元,

(二)案例二:跨境电商收入未入账,被定性偷税处罚

某机电设备企业2022年1月至6月通过开具收据方式销售电机,货款通过现金收取,未入账未申报销售金额合计9920.17(不含税)。2022年1月至6月通过跨境电商平台ebay销售电机,货款通过第三方收款公司***盈进行的美元收款,折合人民币未入账未申报销售金额合计129784.62(不含税)。以上合计未申报销售金额139704.79元(不含税)。2022年4月-5月,该单位取得增量留抵退税额。税务机关认为该单位2022年1-6月瞒报收入的行为与2022年4月至5月收到的增量留抵退税存在关联,应追回其留抵退税款9887.52元。

税务机关认为,该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其行为构成偷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1倍罚款计19432.94元。

(三)案例三:出口不退税货物未视同内销,被定性偷税处罚

某进出口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2年期间发生跨境电商出口外贸生意,其中2021年12月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1828064.02美元、2022年1月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519607.45美元。根据龙湾区税务局提供的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信息明细表显示,该单位上述收入中部分出口业务属于出口不退(免)税商品,合计金额532831.37美元,分别换算成人民币后合计3395230.93元,应追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认为,上述涉税行为触犯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偷税,决定对上述少缴税款处80%罚款,合计39773.88元。

(四)案例四:跨境电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刑事判决书载明: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金某华(已判刑)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某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商定出口合作业务,约定由金某华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发票并自行报关,以上述公司名义出口货物,并由上述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2015年12月,金某华联系被告人包某海,要求包某海经营的某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金某华指定的上述公司,并给予包某海一定比例的开票好处费。最终,金某华利用包某海虚开的其中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863690.1元。

(五)小结:跨境电商税务风险日益增长

跨境电商作为新兴的出口业务模式,与一般贸易出口的业务相比具有流程简便、政策优惠力度大、依托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等特点,经营成本低,市场广阔,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是,跨境电商作为一项出口业务,依然面临着国内采购环节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出口通关环节的海关业务合规、适用跨境电商出口免税政策乃至退税政策等,均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本文紧接着盘点跨境电商常见的税务风险,并提出合规经营的要点。

二、跨境电商常见税务风险盘点

(一)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退税风险

随着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予以扶持和鼓励。但是,由于海外仓模式的出现比较晚近,还未出台对应的出口退/免税政策,而是适用现行的出口税收政策予以管理,因此存在一系列风险点:

一是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的出口模式混淆。实际上,财税〔2013〕96号文仅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情形。出口海外仓一般情况下不属于零售,而属于一般贸易出口。

二是由于货物销售时间晚于出口时间,退免税政策适用存在风险。对于自营的海外仓,电子商务企业将货物出口到海外后,陆续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从而导致销售行为延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均须等待货物销售后、开具出口发票、确认收汇。如果电子商务企业提前申报出口退税,或者通过伪造虚假销售证明、外汇结汇资料,则存在骗税风险。

(二)将一般贸易出口业务伪装成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

相较于一般贸易出口业务中复杂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备案单证等手续,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可以大幅简化出口流程和业务资料的备案义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电子商务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出口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有的外贸企业不符合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商出口的条件,但是为了适用跨境电商出口的优惠政策或者简便条件,通过与跨境电商平台合作采取所谓的“推单”模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三)跨境电商“推单”存在走私风险

“推单”的走私风险集中在跨境电商进口环节。跨境电商“推单”指的是,境内消费者并未实际在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下单,而是在普通的电商平台、网页上下单。随后,该普通平台、网页将该订单信息推送给合作的跨境电商平台,由跨境电商平台匹配支付单、物流单、订单,最终实现货物以跨境电商零售方式运递入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初16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了一起“推单”业务,认为推单业务的实质是通过虚构交易订单的方式低税进口商品,并进行二次销售牟利的行为,系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四)出口业务不合规,不能适用出口免税政策

即使是流程最简便的综试区跨境电商“无票免税”出口等政策,也存在一定的条件约束,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则不能适用出口免税政策。至于电子商务企业实施一般的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更需要合规出口。

“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指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成立,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可以享受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但是,正如第一部分的案例三,如果跨境电商不符合免税出口的条件,依然享受了免税政策,可能被视同内销追征销项税,甚至可能定性偷逃增值税。

(五)从散户购买小商品无法取得合规发票

如第一部分的案例四,除了“免票出口”的综试区零售出口政策外,跨境电商企业依然需要取得合法的进货凭证(即增值税发票),才能享受出口免税的政策。如果要申请出口退税,则必须取得与出口报关单信息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存在一些跨境电商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虚开犯罪。

(六)取得外汇收入、政府奖补未入账的偷税风险

跨境电商由于在境外平台上经营,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将平台结算的外币暂时留存在境外,从而实现收入不入账。此外,根据近期的税务稽查案例显示,部分跨境电商取得了政府奖补未入账,也被定性偷税。

例如,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温税二稽罚﹝2024﹞77号税务行政处罚家决定书载明:“经检查,你单位2021年11月2日取得温州市龙湾区商务局商务奖补980300元,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构成偷税。

需要提示广大纳税人的,企业所有的收入都应当申报纳税,即使是政府的财政奖补。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财政奖补若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则可以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若不符合上述条件,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跨境电商国内出口税务合规

(一)合法适用跨境电商出口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企业应积极了解相关政策,并确保自身符合享受这些优惠的条件。如前述,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可以“无票出口免税”的待遇。同时,企业应当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信息,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二)全流程留存货物出口的业务资料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业务记录制度,确保每一批出口货物都有详尽的记录。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物流单据等。这些资料不仅有助于企业在日常运营中进行内部管理,也是日后应对税务检查时的重要凭证。

(三)掌握境内、境外税收政策,依法申报纳税

跨境电商涉及复杂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因此企业必须熟悉相关税收政策,并确保按时按规完成纳税申报工作。在具体实践中,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以及境外的销售税、增值税、其他地方性税收项目。定期参加税务培训或咨询专业税法顾问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

(四)积极应对税务风险,配合税务、海关部门调查

由于跨境电商出口业务面临的环节多,适用的规则复杂,即使正常经营,也难免遇到税务、海关业务的风险。当出现税务和海关业务的风险时,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提供所需的材料、资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同时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跨境电商域外经营税务合规

在“买全球、卖全球”的跨境电商热背景下,越来越多企业出海寻求新机。但因不了解各国税制,违反境外税法遵从的案例时有发生。目前,境内跨境电商卖家经营跨境电商的方式主要通过亚马逊、ebay、tiktok等电商平台,或者建立自己运营的独立站两种方式。本文仅介绍通过电商平台进行跨境电商交易的税务风险。

(一)美国地区的税务合规要点

美国的税收制度复杂,联邦和州采取不同的税收征管政策,税目庞杂,这对有美国跨境业务的中国卖家带来了不小的挑战。由于有效连接收入规则(ECI)的存在,通过在线平台进行跨境电商交易的主体,即使没有直接在美国当地从事贸易和商务活动,例如租用仓库、收发货物等,但只要从和美国的贸易中得到回报,都可能触发ECI规则从而触发纳税义务。

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在美国主要涉及两种美国税——所得税和销售税。

1.所得税:

一般而言,所得税缴纳原则是在企业注册和管理机构所在地缴纳,跨境电商在境外没有实体不需要在当地缴纳,但美国较为特殊。美国的公司所得税需在州层面和联邦层面缴纳。在州层面,公司所得税税率有单一税率和累进税率,其计算通常根据应交纳的联邦应纳税所得额经过州法律纳税调整后乘以一定分摊比例得出,于各州缴纳的所得税在计算联邦公司所得税时可税前扣除,也有部分州不征收公司所得税。

而对于联邦公司所得税来说,在中国成立的跨境电商经营者属于非美国税收居民企业,其通过跨境贸易取得的收入属于与在美国的贸易及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收入,需按一般联邦公司所得税的规定缴纳联邦公司所得税。从2017年起,该税率从超额累进税率变为21%的固定比例税率。

2.销售税:

销售税是根据商品、劳务种类的销售价格按比例课征的一种地方税,通常由卖方在销售商品或劳务时向卖方收取。销售税是实践中最容易违反当地税收遵从的税种。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如果在某个州有经营实体,例如办公室、商店、仓库等,或者在某个州的销售金额或者交易数量超过了一定的限额,会触发销售税关联(sales tax nexus),需缴纳销售税。

Amazon、Ebay等电商平台通常会履行消费税代扣代缴的义务,但代扣代缴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卖家申报义务,还需要根据销售情况和州法律进行税务申报。申报频率根据销售额来确定,按月、季度或年申报,申报前需申请美国联邦税号,各州申报程序和税率不尽相同,除俄勒冈州、特拉华州等五个州不征收消费税外,通常适用“税率应用原则”确定税率,按照消费者收货地或者卖家发货地的税率收取消费税。对跨境电商,大部分州适用的收货地原则。

(二)欧洲地区的税务合规要点

欧盟税改新规自2021年7月1日实施,对电商企业造成了不小影响,中国境内的电商企业在做欧洲站点时需重点关注增值税(VAT)。欧洲站卖家在销售货物进欧盟成员国时,需要连同关税一并缴纳进口VAT,在欧盟地区销售时,需要缴纳销售VAT。对于货值不超过150欧元的货物,跨境电商卖家缴纳VAT时可以通过IOSS系统简化申报和缴纳。

与美国相似,在欧盟国家内进行销售时,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平台会进行代扣代缴,但卖家仍要在需要申报的国家进行申报。在一个申报期间内,卖家在需要申报的国家没有进行商品销售,则可以选择零申报。一旦发生了销售业务,则需要选择正常申报。即使平台已经全部进行了代扣代缴也不可以直接选择零申报,卖家依然需要正常上传销售额,系统会计算出应缴税金,如果已经全部缴纳,系统会识别并显示出缴纳金额为0元。而对于平台不代扣代缴的情况,例如采取直邮模式货值超过150欧元的自发货物,卖家要自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否则将会引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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