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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购21万元玉米被举报为非法经营罪,最高法依职权决定再审

IP属地 北京 编辑:陈丽 雨筠讲时尚 时间:2024-09-23 19:49:54

随着粮食产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行业,

王力军所从事的粮食经纪人就是催生的新行业

王力军经营良好,将一双儿女全部送入大学,谁知

有朝一日竟被人举报触犯刑法,判处非法经营罪

,这是怎么回事呢?

王力军是1971年出生的土生土长的农民,他的家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为了赚钱养家,王力军另谋出路,做上了粮食经纪人,收购玉米。

所谓的粮食经纪人

,就是收购农民的粮食,再将粮食送到粮库,赚取差价,性质上就相当于中介,因此,也有人将其叫做二道贩子。

农民将粮食卖给二道贩子,二道贩子将粮食进行剥壳等加工,最终运输到粮库,即使农民自己拉到粮仓,也多卖不了几个钱,

所以多数农民都愿意将粮食卖给二道贩子,便捷又舒心。

王力军作为粮食贩子,收购一斤玉米的利润并不多,但是胜在薄利多销。

起初做这一行的时候,为了规避风险,收购的规模不大,干这一行的时间久了,

王力军便起了扩大规模的心思,不仅仅做深加工,而且要加大收购量。

正当王力军如火如荼地开展自己的事业,准备大展手脚的时候,

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找到王力军,称其被人举报,涉嫌违法犯罪。

王力军心生疑惑,

但是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配合了工商局的调查,并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件最终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到公安局。要知道,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可是两个概念,犯罪的严重性不言而喻,王力军有苦说不出。

审理期间,王力军被刑事拘留并上缴违法所得,

其违法获利数额为6000余元

。最终,王力军因为积极应诉、认罪态度良好

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因为是缓刑,不用到监狱服刑,王力军也没有提出上诉,判决自然而然就生效,但王力军也因为六千元的利润就留下来了案底。

这件事情在王力军心里面还是留下了不小的阴影,对王力军的事业也多了很多阻力,他心里面也有不满:“为什么收购了这么多年的玉米,却不知道是犯罪?养家糊口的事情,便民便己,居然被扣上了犯罪的帽子。为什么那么多人都在收购只有我被举报?”

幸运的是,

2016年最高法对此案决定再审,

最高法特别指出,王力军的行为不具备与我国刑法225条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

王力军最终被判定无罪,王力军虽然被洗刷了冤屈,却也依旧心有余悸。

王力军的事件就此过去了,其他类似的事件是否会继续发生呢?其他已经发生的案件会解决吗?其他无辜被冤枉的人又该去何处伸冤?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规定包含三种非法经营行为及

种兜底性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王力军一审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就是依据兜底性条款进行的判决。

本案中,王力军在违反有关工商规定,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经构成了行政违法,应当被处罚,在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下确实有涉嫌犯罪的可能性,因为王力军的行为并不包含在非法经营的前三种行为,故而人民法院适用了兜底性条款。

认定中涉及的一个要点就是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应当有故意及谋取利润的目的,因不知行为非法而实施以谋取利润的,目前按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但是是否知道行为违法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方面,一审法官应当是在认定王力军应当知道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判决,毕竟从事一个行业之前对行业也应当有一定的了解。

收购玉米的行为是否真的违法犯罪?

事实上,王力军在收购玉米的时候,当时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而王力军收购的玉米价值21万余元,

显然达到了50吨的标准,应当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般而言,

非法经营罪是行政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要前提。

王力军大量收购而未办理收购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已构成行政违法,且其非法经营数额达21万余元,数额较大。

但是认定犯罪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王力军虽然违反了相关的行政规定,但是其

尚未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社会危险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都没有到达必要的程度,

这也是后来最高法指定再审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王力军一案

我国粮食局已经修改了相关法规,粮食经纪人,农民,农贸市场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是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

这也是案件推动法律修改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案最终也入选了“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事件”。

法律一直是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

时代瞬息变化,法律也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完善。

有时候法律修订者主动进行完善,有时候一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影响,催促着法律的修订。

王力军案正是个案推动法治进程及法律改革的典型案例,法律的公平正义始终都会到来。

同时,王力军的案件也给司法带来了一定的启示,兜底性条款本身是为了避免法律规定的漏洞,万万不能违背司法原则,扩大适用,必要时须按规定逐级请示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万不能让法律寒了人民的心

此外,对于公民本身而言,也要树

立起学法知法守法信法的理念,遵守法律,严格维护自己的就合法利益。

大家对此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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