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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影院“无证经营”这个“锅”让市场监管局背,大错特错了!

IP属地 北京 编辑:赵静 俊语谈车 时间:2024-09-16 19:48:16

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昨天正式公布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又成了被追责问责的部门之一。对市场监管部门在事故中的责任,老梁本不想多说,但调查报告中关于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责任认定,出现了十分明显的错误,为了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的错误,老梁特意指出来,供相关领导和部门参考。

下面我们先看一下调查报告中有关市场监管部门的部分内容:

调查报告出现明显错误的是以下部分:

调查报告认定“金山桥市场监管所在多次对涉事房屋内经营主体监督检查过程中,

未发现和依法查处部分经营主体无证无照经营

……等行为。”

调查报告对这部分的注解是“长沙市望城区杨国福麻辣烫小吃店(招牌‘杨国福麻辣烫’)、长沙市望城区游意餐馆(招牌‘酸菜鱼遇上花雕鸡’)

未变更营业执照

长沙市望城区长颈鹿放映咖啡馆(招牌‘长颈鹿私人影院’)未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

关于调查报告注解中的“

未变更营业执照

”的含义,老梁有些不解。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和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只有未经

设立登记

的才属于“无照经营”,才能按照无照经营进行处罚。对经过设立登记而只是没有办理

变更登记

的,则不属于“无照经营”而是要按照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实施处罚——从第四十六条“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表述中也可以看出,需要办理

变更登记

的市场主体肯定是有营业执照的,否则哪来的“

吊销营业执照

”之说?

因此,如果说长沙市望城区杨国福麻辣烫小吃店(招牌‘杨国福麻辣烫’)、长沙市望城区游意餐馆(招牌‘酸菜鱼遇上花雕鸡’)这两家餐饮业主仅仅是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没有办理

变更登记

的话,那么调查报告将其认定为“无照经营”则无疑是错误的。

当然,调查报告注解中的“

未变更

营业执照”的含义究竟是否如老梁上述所说,因老梁不掌握更多细节,在此不便多说。

老梁要指出的调查报告中最明显的错误,是对私人影院“无证经营”的责任认定。

未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究竟是哪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这是必须要弄清楚的问题。

我们看一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按照上述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凡在应当取得许可方可经营的领域,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不管有没有营业执照,你是“既无证又无照”也好,还是“有照无证”也好,都按“无证经营”进行查处。

怎么查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那么,对未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无证经营”的处罚,法律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

经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

批准,

可以从事

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

电影放映活动

第四十七条

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

摄制、发行、

放映活动的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多么“一目了然”啊——

对未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那是电影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啊,市场监管部门根本就无权查处啊!

但就是这么“一目了然”的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咋就把这个责任安到市场监管部门头上了呢?

莫非事故调查组的成员都不知道电影产业促进法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这两部法律法规吗?即便确实不知,那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责任认定的问题难道都不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一下必要的“沟通”吗,都不听取一下市场监管部门的“解释”吗?

老梁认为,每一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既是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警示,也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普及法律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对相关部门法定职责的把握和表述必须准确无误,否则其产生的误导和负面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以此次为例,今后全国各地的电影主管部门拿着这份调查报告说

未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与电影主管部门无关,

这咋整?这让电影产业促进法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这两部法律法规“情何以堪”?

值得注意的是,新华社4名中管干部因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被问责报道中“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胡忠雄同志在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担任长沙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期间,

长沙市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推诿塞责、

对涉事房屋违法违规加层改建行为监管查处不力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的表述(详情点击查阅贵阳市委书记因任长沙市长期间对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推诿塞责等问题失察失管被记过),也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推诿塞责

”的问题是高度关注并要着力解决的。

老梁希望,今后的每一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都是严谨的,不指望每一份都能成为高质量的普法教材,但起码不应该成为“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推诿塞责

”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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